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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全面试运行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355
核心提示:各区生态环境局、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各危

各区生态环境局、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各危险废物产生、运输、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19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和本市《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19]1号),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防范环境风险,自20199月15日起,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危险废物库存管理、电子转移联单、自行处置利用等模块将全面启动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期间,在鼓励产废企业以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为主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基础上,保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转移系统)同步运行。

1、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61.129.59.16:10080/login.jsp;

管理端地址为:http://10.87.86.134:10080;

2、试运行期间,如遇到无法创建联单的情况,可以仍按原来途径创建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转移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101.227.181.160;

管理端地址为:http://10.87.86.108:8080/solid/login.jsp;

汽修企业危险废物信息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101.227.181.161/login.jsp;

二、试运行期间,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组织对产废企业的宣传、培训,引导产废企业通过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台帐、自行利用处置台帐、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要会同系统开发单位组织开展对危险废物运输、经营单位的管理培训,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如实申报管理台帐,并加强对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产废企业的技术指导,形成管理闭环,对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研究解决。

联系人: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蒋明华:24011555

陈盛(管理政策咨询):24011540

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顾俊:13236498488

高泉:18963668626

在线客服:0512-62719888转1再转2

管理系统交流QQ群:659028051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运行流程(试行)

附件2:操作指导书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运行流程(试行)

1.产生单位在市内或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时,均应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2.产生单位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通过系统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入库,并提前在网上创建并填报电子联单信息。

3.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时,运输单位通过手机终端或网上确认电子联单信息,并根据联单信息将危险废物运输至相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4.经营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电子联单信息,确认后当日在系统内点击确认。

5.电子联单运行完毕后,产废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市固废管理中心通过系统收到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信息,可以进行查询和统计汇总。

6.经营单位接收危险废物时,发现实际接受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并线上协商。对由于重量误差导致的不一致,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危险废物重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通过信息系统的协商功能由产废单位确认后,经营单位重新确认签收;对由于种类、性质等不一致导致无法接受该联单的,经营单位应将联单直接拒签,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确定,由产废单位重新创建联单。

7.电子联单启动二日后,经营单位未及时确认或产生单位未重新确认的,市固废管理中心应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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