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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1002
核心提示: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昨日获悉,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昨日获悉,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提到: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新建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二噁英类等均适用于本标准,完整内容可查看附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该标准自201512月1日起实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1月30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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