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经下发。征求意见稿对VOCs的排放范围、控制要求、分析方法等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详情如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鲁环函〔2016〕7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我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6年9月28日前反馈我厅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联系人:王伟、刘鑫
联系电话:0531-66226665、66226668、86076540(传真)
通信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排放控制要求...2
5运营管理和监控...3
6监测要求...3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4
附录A..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运营管理与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类以生产型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集中污水处理厂,该类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执行。
以高科技产业、服务业和办公居住为主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装置和锅炉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