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经下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征求意见稿)对印刷行业VOCs排放及控制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详情如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鲁环函〔2016〕7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我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现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6年9月28日前反馈我厅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联 系 人:王 伟、刘 鑫
联系电话:0531-66226665、66226668、86076540(传真)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3日
前 言
DB3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为DB37/2801 的第4部分。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