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环保厅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是VOCs排放做了具体规定。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按以下规定日期执行本标准,大气污染物不再执行GB30484-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企业:自XXX年X月X日起;新建企业:自XXX年X月X日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2016年xx月xx日实施。
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T14295空气过滤器
GB/T1526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47清洁生产标准铅蓄电池工业
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