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环保厅印发《电子设备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广东电子设备制造业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电子设备制造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是对广东省电子设备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华南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协助单位: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代启、张远东、蔡瑜瑄、何梦林、侯瑞光、张旭东、曾艳华、林志凌、肖景方、吴曾、陈扬达、梁小明。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X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电子设备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