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环保局印发《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是VOCs排放做了详细规定。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化学工业协会、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靖、李雪峰、何丽娟、何万清、马玉国、王靖、张伟、任培芳、闫磊、聂磊、周震、王敏燕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控制有机化学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有机化学品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化学品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内的锅炉执行相应的北京市或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工业执行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