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市发布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50/577-2015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是强制性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附录E/T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VOCs自愿性排放限值”为推荐标准限值。标准对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尤其是VOCs排放做了具体的规定。《标准》建议,汽车制造企业应通过涂装生产过程中使用低VOCs原料、更新和控制工艺、管控过程、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备等方式实现达标排放。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有机废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管理,促进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志恩,吴莉萍,方维凯,张丹,乔雷,杨清玲,王同桂、鲜思淑、刘永明。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31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5年2月10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3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