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确保规章顺利实施,现对《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市以食为安”,食品安全关系百姓健康和社会安定。哈尔滨市的餐饮服务行业非常发达,据国家统计局哈尔滨城调队统计,哈尔滨市的餐饮服务网点近两万家,每天产生的餐饮垃圾大约在460吨左右。
哈尔滨市的餐厨废弃物总量大、易污染、难处理,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利用餐饮垃圾饲养家禽家畜、回收加工食品、提炼地沟油等危及食品安全甚至生态安全的问题。餐厨废弃物的规范管理及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主要任务。
2017年4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处置有关事宜的通告》正式发布实施。《通告》的实施,正式开启了对哈尔滨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是哈尔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新起点。以此《通告》为基础,市城管局授权市环卫办为餐厨废弃物管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餐厨废弃物排放、收集、清运、处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从2017年9月开始,特许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了餐厨废弃物试点工作,通过签订收运协议的方式将参与试点的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行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现每天收集餐厨废弃物200余吨,全部运往哈尔滨市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目前,哈尔滨市正在大力抓紧餐厨项目扩容和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指示精神,将哈尔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作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因此,为进一步提高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效力和管理水平,非常有必要对餐厨废弃物管理进行立法,通过制定规章来规范餐厨废弃物排放,建立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新运行机制。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餐厨废弃物的定义
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是食品加工、制作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生活废弃物,其来源主要是饭店、食堂、街头小吃和食品加工等场所。结合餐厨废弃物现状、来源和特性,为便于统一管理,本条款将餐厨废弃物定位为食品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但不包括居民家庭的厨余垃圾。厨余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将按照《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餐厨废弃物管理适用范围
本《办法》确定的地域范围为整个哈市的建成区内,适用于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活动。餐厨废弃物全过程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同区域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和居民文化素质有所不同,餐厨废弃物设施建设和市民行为规范所需时间也不同,其实施时间不可能保持一致,考虑到哈市实际情况,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处置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但考虑到哈尔滨市正在实施扩建现有餐厨项目,新建松北呼兰和玉泉餐厨项目,扩建和新建项目建成后,哈尔滨市松北、呼兰、阿城建成区的餐厨废弃物均可实行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双城建成区的餐厨废弃物可集中运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置,因此,本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整个哈市的建成区内。
(三)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本《办法》确定了市、区两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的具体监管职责。同时也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测算;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政府补贴资金;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义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使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处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供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环卫部门报告。
(五)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本《办法》不但规定了监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还要选择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还要未雨绸缪,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机制。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都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市环卫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向市环卫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方案。市环卫部门也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机制。
四、《办法》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解读。联系人:关强,联系电话:0451-84612342。
《哈尔滨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在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
第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达成收集运输协议,并使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处理。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达成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提供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在进行收运作业时应当主动避开高峰通行时段。确需在交通限行、限停路段作业的,应当快速作业,及时驶离。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环卫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市环卫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向市环卫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方案。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设备运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市环卫部门报告,并做好未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收储。
第十三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利用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按月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数量的统计工作,并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市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政府补贴资金;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测算;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产品的质量和标准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销售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在日常监管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工作时,对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存放、协议执行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对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环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会同或者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的;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和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分区域、分步骤推进实施,具体推进实施的范围由市环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