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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589
核心提示: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已经印发。标准对VOCs排放做了具体的规定。详情如下: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

该标准自20172月1日起实施。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月26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1月27日印发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恶臭(异味)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恶臭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DB31/933。

本标准是本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污染源排放应控制的恶臭(异味)污染物项目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宝钢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陈晓婷、宋钊、刘红、董威、储燕萍、徐建平、何校初、高松、张钢锋、王向明,包景岭,王亘,胡晓峰,顾鑫生,赵梦飞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关键词: VOCs排放 恶臭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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