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印发。标准对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全文如下: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治理,推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省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经省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51/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13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2017年8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的修改单)。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Z2.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T160.4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烃类化合物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160.4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160.56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83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DB51/2377—20172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