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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530
核心提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综合司、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综合司、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关于构建我国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体系要求,我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40项工程规范,并于2019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部组织工程规范编制组,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规范再次征求你们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30日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1.png


1.总则

1.0.1 为加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 施工、运行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权益、保护环境、集约利用资源,有效发挥市容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基本功能,实现城乡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制定本 规范。

1.0.2 市容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 清洁维护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市容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应遵循服务保障、 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 本规范是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过程中技术 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市容环卫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的措施不 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按功能和性能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2.基本规定

2.0.1 城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布局时应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人流、市政配套设施 的影响,并有利于污染控制和市容环卫作业。

2.0.2 城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配置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 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功能。

2.0.3 建筑垃圾、农业废物、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其他类别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2.0.4 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应按照该地区的垃圾量、垃圾收集点至处理设施的运距、 处理设施布局等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服务范围、收运能力应与生活垃圾量相匹配;收运设备应与相应的收运处理设施接口相匹配。

2.0.5 收集站、转运站、环境卫生停车场等环卫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 须具备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2.0.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防洪、抗震等级应不低于所在区域设防的相应等级。

2.0.7 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应有标识。重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存在危险的设施 设备部件、运行维护场所等应有规范、清晰明显的安全和警示标志标识。

2.0.8 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应停止使用或拆除原环境卫生设施。

2.0.9 城市应配置足够的环境卫生车辆设备,并应配有专用停放场所。

3.清扫保洁

3.0.1 城镇和村庄必须建立清扫保洁系统,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3.0.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区域应划定清扫保洁等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应按 表 3.0.2 执行。

表 3.0.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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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包括机械洗扫、机械扫路等,并应符合表 3.0.3 规定:

3.0.4 镇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镇区道路应每日至少清扫 1 次并定时保洁。

2 每班清扫作业应清除废物箱内及收集点处垃圾,并定时对废物箱及收集点 清洁。

3 清扫时应对人行道、车行道及周边绿化、树穴及周边、下水井口等进行全 面清扫,应与门前责任区无缝对接。

3.0.5 村庄清扫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级道路清扫频次应按垃圾清运频次确定。

2 养殖圈、户厕或公厕应由保洁员定期清掏,未设收集或储存坑的厕所粪便 不应裸露在外。

3.0.6 道路清扫保洁过程中不应造成扬尘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清扫作业时,车速不应大于 8km/h;机械化保洁作业时,车速不应大 于 15 km/h。

2 机械扫路时,扫路车不应吸口不落地空跑,应沿两侧侧石平行作业。

3 机械洗扫时,柏油路面的污水回收率不应低于 45%;水泥路面的污水回收 率不应低于 55%。

4 日间机械清扫保洁维护时间应避开城镇道路交通高峰时间。

3.0.7 机械清扫保洁车辆应根据清扫保洁作业模式选定,清扫保洁车辆数不应低 于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3.0.8 水域保洁应做到安全、环保、文明和高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打捞清除的漂浮废弃物应纳入当地垃圾收运系统。

2 在台风、雷暴雨、洪水、大雾、寒潮、高温等灾害性气候以及大潮汛期间, 应暂停作业。

3 发现有淹病死动物并有疑似染疫或疑似危险物品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

3.0.9 当水面打捞的垃圾通过水域垃圾上岸点驳运时,水域垃圾上岸点应配备垃 圾收集容器及滤水设施,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

3.0.10 当水域保洁设置水域保洁管理站时,应按河道分段设置,至少每 16km 河 道长度设置一座。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有满足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转运、保洁及 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及保洁工人休息等功能的岸线和陆上用地。水 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应小于 50m。

3.0.11 除雪作业程序应根据道路的重要程度、交通流量、地理位置确定,并应根 据降雪量、环境温度和路面条件选择专用除雪设备。

3.0.12 除雪设备应根据除雪作业的总面积、除雪设备的作业能力、限定的完成时 间、有效作业时间等确定,除雪设备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3.0.13 融雪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雪前在引桥、立交桥等有坡度的道路上预施撒(洒)融雪剂时,施撒(洒) 量应不大于 10g/m2。

2 融雪剂种类应根据环境温度、积雪选择,并应控制融雪剂的施撒(洒)量。

3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不应使用氯盐类融雪剂。

4 使用融雪剂的区域应将绿地、绿化带等隔离防护。

4.垃圾收集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垃圾应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绿化垃圾、粪便等分类清运,收运设施设 备应满足分类清运要求。

4.1.2 当易腐垃圾实施分类收集时,应满足“日产日清”的要求。

4.1.3 餐饮垃圾应单独收集运输,不应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大件垃圾应按当 地环卫部门要求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农村生活垃圾中的灰土类应就近填埋处 置。

4.1.4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设置固定的建设装修垃圾收集点。

4.1.5 生活垃圾应定点投放、收集。城乡必须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收集 设施的规模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要求。

4.1.6 收集设施、收集运输设备类型应与收集方式匹配。

1 实施垃圾分类收集的城乡,配置的收集设施应满足分类存储、分类收运、 简单分拣的要求。

2 城市应配置环卫专用车辆,镇区应淘汰农用车、拖拉机等非环卫专用车辆。

4.1.7 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箱、垃圾房/屋、垃圾池、袋装垃圾投放点)、站的位置应固定,并应方便居民投放垃圾、方便收集人员和车辆的操作,并不应得 影响道路交通、消防通道和盲道的通行及市容市貌。

4.1.8 垃圾收集运输设备应密闭,收集运输垃圾过程中不应洒漏。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4.2.1 交通客运设施、文体设施、步行街、广场、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 所应设置废物箱。

4.2.2 生活垃圾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居住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70m;镇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100m。

2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垃圾收集车易于作业的区域。

3 每个自然村和新农村的农户集中点应至少设置 1 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应设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车易于作业的区域。

4 单位等应根据生活垃圾量在合适的位置至少设置 1 处生活垃圾收集点,且 不应设置在单位外部。

4.2.3 城镇生活垃圾房/屋的地面应硬化处理;给排水条件满足时,应具备上下水 设施。分类生活垃圾房/屋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10m2。

4.2.4 城镇废物箱、垃圾桶/箱等收集设施应密封、防雨、防火、耐腐蚀;垃圾桶 应采用标准规格。农村居民住宅单独收集点的垃圾桶应满足桶体密封、加盖的要求。

4.2.5 各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量应按其服务人口的数量、生活垃圾分类的种 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 用需要,生活垃圾不应超出收集容器的上口平面,生活垃圾日排放量及生活垃圾 容器设置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4.2.6 采用机动车辆收集时,机动收集车辆配置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B 的规 定。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4.3.1 成片区域采用收集站模式时,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数量不应少于 1 座/km2。

4.3.2 生活垃圾收集站设计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的要求。

4.3.3 生活垃圾收集站与相邻居民建筑间隔不应小于6m。

4.3.4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站应具备给排水设施;地面和墙壁应由不透水和防腐材 料制成或涂有这种材料的涂层。

4.3.5 生活垃圾收集站受料装置应具备良好的防止扬尘、遗洒、臭味扩散等性能。

4.3.6 生活垃圾收集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门应配备锁紧装置。

2 收集箱的密封性应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及污水渗漏;收集箱密封条设计 使用寿命不应少于 8 个月。

3 收集箱应采用高强度钢板,耐磨、耐腐蚀性好,不易变形,表面应采用防 腐处理。

4 收集箱焊接应无漏焊、裂纹、夹渣、气孔、咬边、飞溅等焊接缺陷。

4.3.7 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压缩机关键部件应采取耐磨、防腐等处理工艺。

4.3.8 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应满足收集箱满载后的荷载要求。

4.3.9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具备通风、除尘、除臭、隔声、污水收集及排放等环境 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4.3.10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收运机动车进出通道,通道应符合进站车辆最大宽 度及荷载要求,便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线路。

4.3.11 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压缩机、提升装置等应有自动安全保护措施。

1 压缩机应有垃圾满载提示装置;运动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罩和明显标志; 电气系统应为防水设计,配备紧急停机控制器。

2 提升装置应有安全保护装置;应具备限速、减速功能。

4.3.12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机械设备的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时段垃 圾量确定,并应与收集站工艺单元设计规模相匹配。

4.3.13 生活垃圾收集站配套运输车辆数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装载容器 与运输车辆分离的收集单元,装载容器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4.3.14 在生活垃圾收集站相应位置应设置交通指示、烟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标志。

4.3.15 生活垃圾收集站机械设备的旋转件、启闭装置等处应设置防护罩或警示标志。

4.3.16 操作人员应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易燃易爆等违禁物进站。

5 垃圾转运站

5.1 一般规定

5.1.1 垃圾转运站应满足分类转运要求。

5.1.2 垃圾转运站布局应按垃圾产生分布、处理设施布局、垃圾收运模式等确定。

5.1.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模的确定应满足服务区域在服务年限范围内的垃圾 增长需求,并应考虑垃圾收运的季节波动性。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模不应低于 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5.1.4 垃圾转运站选址应根据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 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点,并 应具备保障垃圾转运站正常工作的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讯等条件。

5.1.5 生活垃圾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与相邻建筑间距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 应符合表 5.1.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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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垃圾转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工艺合理、布置紧凑、交通顺畅,便于转运作业;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在站区远离周边主要环 境保护目标的一端;并应设置围墙。

5.1.7 大型垃圾转运站应将人、车辆出入口分开设置。

5.1.8 垃圾转运站站内布置应在运输通道设置、场地预留等方面考虑设备故障、 车辆拥堵等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需求。

5.1.9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运行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大气监测 频率每季度不应小于 1 次,监测点不应小于 4 个;站内污水排水口处设排水取样 点,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小于 1 次。

5.1.10 生活转运站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丁类,灭火器配置应按轻危险级考虑;具 有分类收集及预处理功能综合型转运站的可回收物储存间(室),火灾危险性类别 应为丙类,灭火器配置应按中危险级考虑。

5.2 主体设施设备

5.2.1 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及当地特点确定。垃圾 转运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物流转移应顺畅。

2 垃圾应减少裸露时间。

3 应提高设备工作效率,降低能耗及降低作业安全卫生风险,减轻环卫工人 劳动作业强度。

5.2.2垃圾中转作业单元的数量应根据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转运量确定, 备用系数不应小于 20%;除 V 类小型转运站外,垃圾转运站的中转作业单元数 不应小于 2 个。只有 1 个转运单元的小型转运站必须考虑该转运单元出现故障时 的应急措施。

5.2.3 垃圾转运站机械设备的工作能力应根据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量等 因素与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规模(t/d)相匹配,备用系数不低于 20%。 5.2.4 垃圾转运站应配备压缩设备,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压实程度应根 据垃圾处理、处置等后续环节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

5.2.5 垃圾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 与维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建设露天垃圾转运站,确保收集车卸料及转运作业在室内进行。

2 转运站卸料、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转要求。

3 转运车间空间与面积均应满足车辆倾卸作业要求。

4 垃圾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

5.3 配套设施设备 5.3.1 垃圾转运站相应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大中型转运站应配备闭路监视系统、交通信 号系统及电话/对讲系统等现场控制系统。

2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装置,运输车辆进站处或计量设 施处应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并应设置进站垃圾运输车停车抽样检查区。

3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置洗车装置,小型转运站应配备小型车辆及容器 的冲洗设备。

4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置转运车辆停车场地。

5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6 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

7 应采取设置风罩、栅网、风管等可靠措施控制二次污染。

5.3.2 垃圾转运站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应雨污分流。

2 站内应场地平整,不滞留渍水;并应设置污水导排沟(管)。

3 应设置积污坑或沉沙井等设施。积污坑或沉沙井的形式和容量应与工艺要 求相匹配。

4 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或排放措施。

5.3.3 转运车间地面和内墙面 1.5m 以下应做防腐处理,且应便于清洗。

5.3.4 电源开关及插座应设置在离地面 1.5m 以上,电源开关及插座应防水。

5.3.5 垃圾转运站站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

2 站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4m,大型垃圾转运站站内主要通道宽度应适 当加大。路面宜采用混凝土。

3 进站道路的设计应与站外市政道路协调。

5.3.6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配备备用发电机。

5.3.7 垃圾转运车应与垃圾转运集装箱相匹配,应满足沿途道路通行条件及后续 处理设施与卸料场地要求。转运站运输车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5.3.8 垃圾转运集装箱应保证装卸料顺畅,关闭严实、密封可靠;应采用耐腐蚀 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垃圾转运集装箱的数量应满足垃圾运转 要求,且备用系数不应低于 20%。

5.3.9 垃圾转运站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垃圾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垃圾转运站应设置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并设置消毒、 杀虫设施及装置。

2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应设置独立抽排风/除臭系统。

3 卸料时,必须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中转作业过程中垃圾不应落地。

6 户外广告、招牌和景观照明

6.1 一般规定

6.1.1 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安全、美观、整洁,应与区域环境 相协调,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 (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6.1.2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应具备相应电气防 火措施。

6.1.3 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应具有防雷措施,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 联结。

6.1.4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应采用TN-S制接地保护系统,并可靠接地。 安装在人员可触及地方的照明装置的配电线路中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沿街 (或道路)设置的用电及照明设施应采用 TN-S 制+TT 制重复接地保护系统。

6.1.5 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尘、防水型,户外灯箱、 内置光源的字体、灯箱式户外招牌的外壳,以及室外安装的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 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6.1.6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的钢结构构件表面的防腐措施应满足耐腐、 耐候性的要求。

6.1.7 户外广告、招牌及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必须采取保证其结构和电气设施的安 全、可靠的有效措施,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新。在大风、暴雨、 暴雪、潮汛等恶劣季节性天气来临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6.2 户外广告及招牌

6.2.1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 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 13 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6.2.2 招牌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 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 墙)。

2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6.2.3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 志的使用;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不应利用行道 树或损毁绿地。

6.2.4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 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6.2.5 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下缘距车行道路面净空高度 不应小于 4.5m,距人行道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5m。

6.2.6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 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6.2.7 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喷绘材料不应采用易燃材料。位于步行街、广场、商场、 大型文体设施、车站、机场等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建筑或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 广告及招牌的喷绘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2.8户外广告及招牌的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应采用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计算, 设计使用年限为 20 年的,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γ0 不应小于 1.1;设计使用年限 为 10 年的,γ0 不应小于 1.0。

6.2.9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结构的变形值应符合下 列规定: 14 15 1 金属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 6.2.1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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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ED 显示屏金属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 6.2.11-2 的规定。

7.png

6.2.10 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采用金属结构的,应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 行校核计算。

6.2.11 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的支座应与建(构)筑物的梁、 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传递的荷载。依附于墙面支座的连接 应按正常内力的 2.0 倍验算支座安全性。

6.2.12 砖木结构建筑及历史保护建筑不应设置钢结构的箱体式招牌。

6.3 景观照明

6.3.1 景观照明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 号灯相同或相似。

6.3.2 居住区和步行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造成眩光。夜 景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值应符合表 7.3.2 的规定。

8.png

6.3.3 电子显示屏的频闪限定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频率低于 9Hz 时,不可觉察波动深度限值为 0.288%。 2 频率为 9 Hz -3120Hz 时,不可觉察波动深度限值为:频率×0.032%。

6.3.4 激光作为景观装饰照明时,应预留激光光束的瞄准范围,控制光束活动方 向处在规定的空间,不应落到人眼所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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