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住建部等9部委(局),共同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5个招标标准文件,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重点提到:
1. 《标准文件》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2. 《标准文件》中以下3项内容“不可修改”:
(1)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
(2)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
(3) “通用合同条款”
3. 招标人可对以下3项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或修改: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 “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这5个《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以附件1:《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为例: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除此之外第二章全部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如下图: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除此之外第三章全部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如下图:
第四章的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全部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