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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502
核心提示:日前,环保部印发《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水体函[2017]1690号

日前,环保部印发《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水体函[2017]1690号

关于征求《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强化污染源排放管控,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我部决定制定《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712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史姝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872

传真:(010)66556262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周羽化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19396

电子邮箱:zhouyh@craes.org.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5.农业部办公厅

6.商务部办公厅

7.质检总局办公厅

8.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1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2.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13.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4.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5.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6.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17.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18.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9.中国商业联合会

20.中国肉类协会

21.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

22.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23.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4.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25.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26.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27.中国农业大学

28.正大集团

29.北京第五肉联厂

30.北京市禽蛋公司

31.北京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32.北京顺鑫股份鹏程食品分公司

33.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34.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山东得利斯集团

36.山东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37.山东龙大集团

38.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39.河南双汇集团

40.河南雏鹰牧业集团

41.四川高金实业集团

42.湖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江苏雨润肉类食品集团

44.福建力诚食品公司

45.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46.黑龙江大庄园牧业集团

47.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48.内蒙古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49.陕西秦宝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规财司、政法司、科技司、环评司、监测司、大气司、环监局、应急中心意见)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的修订。本标准规定了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标准名称调整为《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增加了色度、总氮、总磷3 项水污染物项目;

3.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4. 提高了部分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5. 取消了工艺参考指标;

6.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适应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完善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现有企业执行本标准前,仍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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