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环保厅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山东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二氧化硫200、氮氧化物300。其中氮氧化物一项济南、青岛等十市执行200。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煤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核心控制区燃煤锅炉颗粒物5、二氧化硫35、氮氧化物50。重点控制区颗粒物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00。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促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要求,我厅组织对《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7年12月10日前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伟、苏志慧
联系电话:0531-66226665、66226945
传真:0531-66226932
电子邮箱:zcbzb@sdaep.com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7日
前言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对锅炉进行重新分类;
——增加了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加严了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张战朝、苏志慧、胡欣欣、李玄、许颖、王宝琳、王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