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环保厅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山东除印刷业、表面涂装业(含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及有机化工业外其他行业的VOCs排放做了具体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我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现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7年12月20日前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531-66226665
传真:0531-86076540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6日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Part7:Otherindustries
(征求意见稿)
前言
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仇帅、吴彤、邵丹、黄宪江、李蕾。
引言
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除印刷业、表面涂装业(含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及有机化工业外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的除印刷业、表面涂装业(含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及有机化工业外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