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环保厅印发《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福建省包装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管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含工业涂装工序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涂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4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涂料coating
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2涂装pain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3.3工业涂装工序industrialcoating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4汽车整车制造业automobilemanufacturingindustry
生产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的企业。
3.5家具制造业furnituremanufacturingindustry
指家具、木门、橱柜、金属门窗、人造板等产品的生产企业集合,包括GB/T4754中的家具制造业、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和除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以外的木制品制造。
3.6船舶制造业shipbuildingindustry
指建造钢质结构船舶和/或建造海洋平台及装备制造等海洋工程装备的企业。
3.7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b)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8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9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
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包括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等浓度的算术之和。
3.10乙酸酯类acetates
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1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2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手续建成投产或未建成投产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3.1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5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6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7最低去除率minimumremovalefficiency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18溶剂型涂料solventbasedcoating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
3.19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VOCsemissioncoatingarea
每月涂装工序所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单位为g/m2。
3.20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通过排气筒,或者排气筒低于15m的无规则排放。
3.21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22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ofenterpriseboundarymonitoring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