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环保厅、山东质监局批准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标准对山东印刷业VOCs排放做了具体规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表2规定。
企业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关于批准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山东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已通过审查,现发布为山东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自2018年6月7日起实施。其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DB37/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7日
前言
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国合循环经济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崔兆杰、张新端、邵倩倩、王艳艳、孙晓梅、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