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该文件执行地区为“2+26”城市。根据公告要求,新建项目自2018年3月1日起将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焦化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由于部分涉及大气污染物的行业标准并没有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如玻璃、砖瓦等,因此公告中特别声明“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执行”。在现有标准体系中,规定了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标准共有25个。北极星环保网将这25个行业的“特别排放限值”进行了整理汇总,将分三篇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本篇为第一篇:火电、钢铁、焦化行业。
火电、钢铁、焦化行业大气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汇总如下:
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火电厂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颗粒物20mg/m3,见下表:
2《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铁矿采选工业“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见下表:
3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特别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180mg/m3、氮氧化物300mg/m3、颗粒物40mg/m3,见下表:
4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炼铁工业“特别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颗粒物15mg/m3,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