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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日前,重庆印发《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日前,重庆印发《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后,不再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正文部分。

本标准是重庆市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宇,郑璇,张晓岭,陈渝,李菲,杨利利,李斗果,郭志顺,李莉,郑坚,张君、渠巍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XXXX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XX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XXXX年XX月XX日实施。

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新建、现有餐饮单位的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及小面店、面包糕点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T62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55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98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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