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印发《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批稿)》。标准对福建省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做了具体规定。规定如下: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印刷企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对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未列出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相关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福建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应标准。当企业排放的废气适用不同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严格的浓度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振芳、黄文丹、刘怡靖、张银菊、吴锡峰、陈巧俊、姜炳棋、张健、卓桂华、陈锦、杨雯婷。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现有印刷企业印刷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254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HJ254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印刷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含复合工艺)、其他印刷品印刷。
3.2印刷生产printingproduction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3.3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5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8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9去除率removalefficiency
指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