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批稿)》。标准对于福建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如下: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工业企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对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未列出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相关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福建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应标准。当企业排放的废气适用不同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严格的浓度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怡靖、姜炳棋、张健、杨雯婷、吴锡峰、陈巧俊、陈益明、林振芳、黄文丹、钟雪芬、张银菊。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现有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01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3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syntheticleatherandartificialleatherindustry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925,合成革指人工合成方式在以织布、无纺布(不织布)、皮革等材料的基布上形成聚氨酯树脂的膜层或类似皮革的结构,外观像天然皮革的一种材料;人造革指以人工合成方式在以织布、无纺布(不织布)等材料的基布(也包括没有基布)上形成聚氯乙烯等树脂的膜层或类似皮革的结构,外观像天然皮革的一种材料。
3.5木材加工woodprocessing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指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括201木材加工,202人造板制造,203木质制品制造,204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等。
3.6医药制造pharmaceuticalindustry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7,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3.7电子产品制造electricalmanufacturing
主要包括电子器件制造(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397)和电子元件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398)。电子器件制造指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的生产活动。电子元件制造指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的生产活动。
3.8其他行业otherindustries
本标准其他行业指的是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614中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除外),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3农药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