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重新分类,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和执行时段调整方案),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五提出了氨逃逸控制要求。具体执行要求如下:
2016年9月19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火力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所有火力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对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进行重新分类;
——增加了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增加了氨逃逸厂界浓度的控制要求;
——加严了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