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印发《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有企业烧结球团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
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现有企业2020年1月1日前执行DB13/2169-2015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是对DB13/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油雾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调整了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和轧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氟化物、电炉二噁英类以及电渣冶金氟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伟、沈绍进、贾广如、李士雷、赵韶英、张仲成、王旭涛、王家强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执行严于本标准的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排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DB13/T2589工业排放油烟浓度测定方法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