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征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陕环科技函〔2018〕49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厅直系统有关处室(单位):
为了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水环境持续改善,我厅决定制定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发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8年6月12日前反馈到省厅科技标准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省环保厅网站“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省厅科技标准处康忠义
电话:(029)63916212传真:(029)63916215
联系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王蜀一
电话:(029)85365395传真:(029)85365558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9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蜀一、王浩、王睿、马岩、吕亚鹏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设计规模小于10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方案)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34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icsewage
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卫生间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乡村旅游接待户、旅店饭馆、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及畜禽散养农户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的设备和构(建)筑物的总称。
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参考GB18918和GB8978的有关规定,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和综合利用途径,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4.1.1一级标准: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4.1.2二级标准: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
4.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规定。
4.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按GB11607执行。
4.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的,按GB5084执行。
4.4其它管理规定
4.4.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4.4.2严禁工业废水混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4.3农家乐污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适当预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5监测要求与分析方法
5.1本标准涉及的所有排污单位均应在污水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6标准的实施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2县级以上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本标准排放水质的监测。
6.3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