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资讯 » 政策标准 » 正文

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二次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496
核心提示:日前,山东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

日前,山东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

(二次征求意见稿)

前言

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郭健、李蕾。

引言

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除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业及有机化工业外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与其控制相关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的除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业及有机化工业外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6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80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VOCs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3.4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5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6

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表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

 
 
[ 最新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最新资讯
点击排行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手机网站: m.cntfj.com

18264179969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