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印发《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关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业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印刷企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851.1印刷技术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印刷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用于核算或备案的VOCs是指,20℃时蒸气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3.3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气体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任何1小时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5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的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6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7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任何1小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9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