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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976
核心提示:日前,泉州印发《泉州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全文如下: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

日前,泉州印发《泉州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7号)有关要求,推动我市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泉州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举措。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泉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贯彻实施方案》等有关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目标

钢铁行业全面落实“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有钢铁企业分步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升级改造工作,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环大气〔2019〕35号”有关指标和措施要求。

二、实施步骤

(一)2019年8月26日前,有钢铁产能的县(市、区)应上报纳入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和分年度重点改造项目,对依法依规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或设施,应坚决淘汰,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各钢铁企业按照改造目标和要求制定全面的超低改造计划,明确分年度重点改造项目清单并启动实施。各企业应将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报送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

(二)2021年底前,全市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有组织排放源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明确对现有烧结、球团设备进行转型升级的,转型升级项目应同步落实超低排放要求,2023年底前建成。

(三)2023年底前,全市钢铁企业炼焦、炼铁、炼钢工序有组织排放源、物料储存基本完成超低改造。企业明确对现有炼焦、炼铁、炼钢设备进行转型升级或物料储存设施进行改造的,转型升级(改造)项目应同步落实超低排放要求,2024年底前建成。

(四)2025年底前,全市钢铁企业其他工序有组织排放源、各工序物料输送与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监测监控系统基本建成。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二)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有关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用,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及超低排放运行给予资金支持,在上市融资、政府荣誉评定、银行贷款、政府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优先支持钢铁企业盈余的碳排放配额、用能权指标用于市场交易等活动。

(三)推行超低排放改造亲清服务。各地要充分依托生态云、亲清服务平台建立服务指导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工作机制,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相关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审查,钢铁企业仅开展脱硫、脱硝、除尘、VOCs 治理设施实施改造的项目可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纳入备案管理,促进改造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四)实施企业差异化管理。在污染天气预警、应争响应期间,各地要结合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序(含有组织、无组织和运输过程)加大错峰生产停限产力度;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序原则上不限产或少限产。严格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组织开展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查,对无证排污、未依许可证排污的企业从严处罚。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帮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有钢铁产能的县(市、区)要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制定本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计划方案,确定分年度改造重点项目清单,并于8月26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发改委等部门;每年6月、12月将本地区改造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发改委等部门。

(二)落实企业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细化制定企业行动计划,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要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要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分解落实改造任务,力争提前完成。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运行一个月后,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

(三)严格考核监督。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地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于组织推进不力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纳入督察。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企业,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公开通报。

(四)加大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开展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关部门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效果明显、进展较快的企业,作为典型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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