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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664
核心提示:日前,北京印发《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

日前,北京印发《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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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4.5.2、4.5.3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与DB11/ 208-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呼吸阀的工作压力要求;

——加严了油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监督性检测和企业自行检测要求;

——修改了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修改了附录A 密闭性检测方法;

——修改了附录C 气液比检测方法。

本标准的修订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1???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玉虎、刘明宇、任碧琪、胡玮、秦建平、肖宇。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3年。2010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排放限值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加油站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和现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项目的设计、安装、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和建成后的汽油油气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2380.2 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 第2部分:加油机用安全拉断阀结构和性能的安全要求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DB11/ 588 埋地油罐防渗漏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油气 gasoline vapor

加油站储存汽油、卸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4密闭性 vapor recovery system tightness

油气回收系统在一定压力状态下的密闭程度。

3.5液阻 dynamic back pressure

凝析的液体积聚在加油机至埋地油罐之间的油气回收管线内,在油气通过时产生的阻力。

3.6气液比 air to liquid volume ratio(A/L)

加油时回收的油气体积与同步加油体积的比值。

3.7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由汽油密闭储存、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控系统和油气处理装置等组成。

3.8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油罐汽车向埋地油罐卸汽油时,能使埋地油罐内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油罐汽车罐内的系统,也称为一阶段油气回收系统。

3.9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 gasoline

对于汽车加油时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埋地油罐的系统,也称为二阶段油气回收系统。

3.10真空辅助方式 vacuum-assist mode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中利用真空发生装置辅助回收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

3.11在线监控系统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实时监测加油油气回收过程中的A/L、油气回收系统的压力、密闭性、油气处理装置是否正常的系统,并能记录、储存、处理、实时传输监测数据,以及关闭A/L报警的加油枪。

3.12油气处理装置 vapor processing device

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艺或其组合工艺的方法,对油气进行回收至达标排放的装置,可将埋地油罐内的油气压力控制在指定限值内。

4 控制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加油站储油、卸油和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

4.1.2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应经过相关权威机构技术评估合格。

4.1.3 加油站应建立油气回收施工图纸、油气回收系统认证资料等技术档案,制定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维护,指定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维护记录与检测报告应留档备查。

4.1.4 油气回收管线系统安装、试压、吹扫完毕之后和覆土之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和检测方法,对管线密闭性和液阻进行自检。

4.1.5 卸油口和卸油油气回收口处应有明显标识。

4.2 储油油气排放控制

4.2.1 埋地油罐上安装的设备及管线连接件应严密。

4.2.2 埋地油罐的通气立管上应设阀门,阀门距地面的高度在1.2 m~1.5 m之间;通气立管顶部应按GB 50156的要求设置呼吸阀。

4.2.3 加油站应经常对通气管上的呼吸阀进行检查维护,最小周期不宜超过3个月。

4.2.4 埋地油罐应有进油防溢措施,并按DB11/ 588的规定设置液位监测系统。

4.3 卸油油气排放控制

4.3.1 加油站应采用浸没式卸油,卸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

4.3.2 加油站卸油应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4.3.3 埋地油罐卸油和卸油油气回收都应采用公称直径100 mm的快速接头及密封帽盖。卸油快速接头和卸油油气回收快速接头与各自管线的连接处都应设阀门,自封式快速接头可不设阀门。

4.3.4 卸油软管快速接头应与埋地油罐和油罐汽车的卸油快速接头相匹配,油气回收软管快速接头应与埋地油罐和油罐汽车的卸油油气回收快速接头相匹配,卸油时应按规定紧密连接。

4.3.5 卸油过程应保证埋地油罐处于密闭状态,卸油后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内不应有残油。

4.3.6 连接通气立管的地下管线应坡向油罐,坡度不应小于1%,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 mm。

4.4 加油油气排放控制

4.4.1 汽油加油机应具备油气回收功能,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加油产生的油气。

4.4.2 加油机应配套采用带封气罩的油气回收加油枪。加油枪与加油机之间的连接软管上应安装符合GB 22380.2的安全拉断阀。

4.4.3 加油油气回收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 mm,横管坡向埋地油罐或积液装置的坡度不应小于1%。

4.4.4 向汽车油箱加油达到加油枪自动跳枪油面时,不应再向油箱内强行加油。

4.5 油气处理装置

4.5.1 油气处理装置应有自身故障诊断功能,以及实时显示罐内空间压力的功能或预留随时检测罐内空间压力检测接口。

4.5.2 油气处理装置应能根据埋地油罐的空间压力实施自动控制开启或停机,开启的压力感应值宜在150 Pa~300 Pa之间,停机的压力感应值宜为-150 Pa。卸油期间,油气处理装置应保持开启状态。

4.5.3 油气处理装置宜靠近埋地油罐通气管设置,在站内的防火距离可比照加油机确定。

4.5.4 处理装置的排气管口高于地面不应小于4 m。

4.5.5 油气处理装置的进口管线应接在埋地油罐罐盖、通气管或卸油油气回收管线上,处理产生的高浓油气或冷凝油应引入低标号汽油罐。

4.5.6 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 mm,横管坡向埋地油罐的坡度不应小于1%。连接部位应设阻火器和阀门。

4.5.7 油气处理装置在非开启时应保持密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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