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印发《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提升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为扬尘排放超标处罚提供标准依据,我厅组织开展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工作。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地方标准报批前再次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12月10日前反馈我厅(电子版上传至邮箱:hbkejichu319@163.com)。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科技标准”板块检索查阅。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李红彦
电话:0311-87802852(兼传真)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
2018年11月30日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鸿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乐、谷嵩、刘小强、王淑娟、李歆琰、范莉茹、高博、曹艳梅、景春雷、王强、周冰、付翠轻、李青峰、张艳伟、赵峥、李根利、刘新军、刘程、齐堃、王鹏、韩荣荣、赵成根、张树军、齐春艳。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施工场地的扬尘排放控制与管理。
当风力大于4级或施工场地所属县(市、区)国、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超出其上一年度均值80µg/m3时(>2次/天),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 光散射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施工场地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等作业场地。
3.2 扬尘
施工场地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简称PM10。
3.3 监测点浓度限值
指监测点自整时起依次顺延至少45分钟的颗粒物平均浓度值减去其所属县(市、区)上一年度PM10平均浓度值,其结果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μg/m3。
4 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应符合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
5.3 监测点位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5.4 监测点位应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它监测点位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工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工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5.5 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开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5.6 市政建设施工、公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等每个标段宜设置1至2个监测点位。
5.7 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米—5米范围内。
5.8 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监测点位周围半径300米—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5米以上,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20米—30米范围内选取。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