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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790
核心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质量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昆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证金清退范围

五华区行政区域内已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2007以来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缴存的保证金。

二、分类处置清退保证金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采矿权人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且停产的矿山,采矿权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承诺。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保证金将缴入五华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的,同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但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的,将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采矿权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将缴入五华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四)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政府(部门)统一进行治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将缴入五华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矿山企业已自主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局组织专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账户;由矿山企业自主治理恢复,但在9月30日前未能完成的,由矿山企业提出书面承诺,保证金将缴入五华区财政,矿山企业需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且通过区自然资源局验收,由五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已缴纳的保证金退还至矿山企业账户。

(五)采矿许可证过期,但正依法办理延续审批流程的矿山,待采矿许可证延续与否确定后,按第一类或第二类处置。

三、有关要求

符合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采矿权人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核表》,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件(已开具的提供)或保证金银行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矿山企业银行账户(含基金账户)信息等材料作为附件,加盖公章后一同报送我局。凡是需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要同时提供原件核实。

区自然资源局将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对符合返还条件的,在完成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给采矿权人。已缴存的保证金利息按结息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乘以实际缴存时间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逾期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不再计算截止日后的利息。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为办理返还期,逾期未申请返还的视为无人申请,保证金将缴入五华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特此通告

昆明市五华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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