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印发河南省地方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要求如下:
2019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辖市建成区的铝工业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其他非铝用炭素生产企业、煅后焦生产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 67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0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铝工业 指铝土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和铝用炭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铝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铝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铝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 省辖市建成区 指省辖市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工业区、产业集聚区除外)。
3.9 企业边界 指铝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2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