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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浏览次数:840
核心提示:日前,广东汕头印发《汕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方案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前,广东汕头印发《汕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方案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业锅炉治理。2019年底前,推进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按国家要求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文如下:

汕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结合《汕头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及《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从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多方面,同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考虑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深化各类污染源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全市AQI指数达标率保持95%以上,PM2.5控制在29微克/立方米以内,PM10控制在49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浓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以内,臭氧(O3)年平均浓度控制在160微克/立方米以内。

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0.0%、9.0%和28.9%。

二、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确保全面稳定达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市需持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升级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1.制定实施准入清单。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引导采用公路运输以外的方式运输。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内容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执行省修订完善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严控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产能。

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制订实施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方面的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进一批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查清造纸、印染、火电等及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能耗、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坚决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及时退役服役期满煤电机组,推进运行时间长的煤电机组提前退役。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

3.清理退出重点区域污染企业。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结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产业政策等要求制订污染企业退出计划,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单,加大现有化工企业整治力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4.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将VOCs省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积极推动重点监管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行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等参与)

5.开展园区环保集中整治。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进行环保集中整治,要求限期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实施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提高行业治污水平。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6.实施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全面推行循环生产方式,实施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行动,重点围绕园区公共服务类项目、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通过集中规划、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等措施,推动各类园区循环化升级改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7.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品牌和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等参与)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8.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各区(县)严格控制年度煤炭总量。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市城市建成区居民散用煤全部清零。到2020年,按照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部署,配合完成标准煤总量控制及能源消费结构调整。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9.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

扩大全市天然气供应规模。推进工业企业煤改气工作。配合省发改委加快推进粤东LNG配套管网建设。成立市、区(县)一级管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汕头段工程计划,积极推动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建设工作按期开展。按供热需求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用气。

大力推进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智能电网建设,到2020年,争取我市海上风电项目实现首批机组并网。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汕头供电局等参与)

10.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替代。

根据在建、已建、拟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情况,制订并实施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锅炉计划。2019年底前,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基本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分散供热锅炉。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开工建设汕特燃机天然气集中供热项目和濠江区汕头市电厂南区供热项目。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1.严格工业和建筑节能管理。

完成省下达的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进度目标。加强对工业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推动节能产业发展,组织开展节能服务进企业等技术装备推广活动。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量目标。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12.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能力。

完善铁路货运线网和港口航道规划建设,引导中长距离大宗货物和集装箱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运输,提高货物铁路和水路运输比重。

加快推动广梅汕铁路汕头站至广澳港区铁路建设。积极推进汕头港广澳港区、海门港区铁水联运工程建设,形成粤东地区辐射广泛、绿色高效、服务优质的商贸物流中心。全市铁路货运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保持稳步增长。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13.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依托港口、铁路、公路、航空货运枢纽,加快多式联运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公铁联运、江海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加强集装箱等专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铁联运、铁水联运中转设施,加快末端配送服务设施配套,打造多个具有物流配送、保税仓储、加工出口等多功能综合性港区,提升物流基地集散能力和服务效率。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14.建设“绿色物流”片区。

城市建成区域试点设立“绿色物流片区”,分时段限制柴油货车行驶。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逐步清退城市中心区内的公路货运站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引导货运站场向中心区域外围地区发展。完善与货运站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系统建设,减少货运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以发展枢纽园区经济为导向,推进传统铁路货运站场向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现代物流园区转型发展,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货物的状况,优化公路货运运输结构和货车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15.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推进全市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下同),纯电动车型占比超85%。至2020年底前,实现市区公交电动化率达80%以上。2019年起,全市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鼓励新增营运类轻型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采用纯电动车。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每年更新车辆优先选用纯电动汽车。鼓励开展泥头车电动化替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全市所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对有安装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和专业固定停车位,逐步增设充电设施。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电动汽车发展情况,逐步增设配套充换电设施。中心城区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16.完善城市绿色出行交通网络。

按照市委市政府“构建文明交通、共创文明城市”部署要求,推动实施全市公共交通行业三年发展行动计划。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加快推进便民公交体系建设,增强全市公交线路辐射能力;实施智能提升工程,完善智能公交系统,构建及时可靠的出行信息服务体系。

着力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的便捷衔接。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建设,引导共享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

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着力缓解因施工、交通违法行为、红绿灯配时不合理等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污染。

(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四)全面深化工业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7.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所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制“全覆盖”。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纳入相关应急减排措施,规定应急期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实行工业源达标排放闭环管理。

各区(县)要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分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准确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要求,推行环境监测设备强制检定,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本辖区超标排放企业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和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将企业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9.排查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全面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87号)要求,按照省政府有关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复查巩固整治成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0.推进工业锅炉综合治理。

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推进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按国家要求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1.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制订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计划,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2.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火电、有色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清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封闭、遮盖、洒水等治理。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3.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

根据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VOCs、SO2、NOx)排放总量指标审核有关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动态管理VOCs、SO2、NOx等总量指标。新、改、扩建涉VOCs、SO2、NOx排放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实施总量替代制度。严格控制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4.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按照省出台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限值》,规范产品生产及销售环节。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重点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5.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按照省部署要求,完成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印发实施《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重点推进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家具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电子产品制造等重点行业的VOCs综合整治任务。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到2020年,全市现役源VOCs比2015年减少1.33万吨,其中,现役工业源VOCs重点工程减排0.34万吨以上。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6.加强VOCs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企业登陆“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逐步建立全市及各区(县)工业企业VOCs排放管理台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治

27.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2019年7月1日起,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达到国VI排放标准的燃油车辆。全面落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省开展对生产和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污染控制装置预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信息公开核查,按规定进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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