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东部固废处理中心二噁英监督性监测项目(招标编号:ZHGJ2016-042)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与。
一、采购项目编号:ZHGJ2016-042
二、采购项目名称: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东部固废处理中心二噁英监督性监测项目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上述预算为本项目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拒绝。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东部固废处理中心二噁英监督性监测项目 1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五、项目完工期:合同签订后即时开展监测工作,365天内完成全部监测工作。详见谈判文件要求。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参加投标的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则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3、供应商通过计量认证(CMA),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供应商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须包含本项目要求的检测内容的全部检测项目并且符合对应的分析方法(详见谈判文件第六部分附件二《本项目可选择监测方法汇总表》),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含检测内容部分并将检测内容中与本项目要求的检测内容相同的部分作出明显标记,并在标记旁标注检测项目的序号(序号详见谈判文件第六部分附件二));
4、供应商须为广东省范围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中的机构的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供应商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2项(含2项)以上环境监测项目业绩,每个监测业绩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5万元,谈判响应文件中须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供应商近三年以来(谈判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声明函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谈判文件附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注:(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为符合《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珠财采通[2013]3号)所规定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中小企业报名截止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不足三家的,允许大型企业(含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产品的中小企业)参加,评审方法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受上述限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七、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
1、获取谈判文件时间: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谈判文件地点: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8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九层D座(香洲汽车长途站对面);
3、获取谈判文件方式:现场购买或邮购(邮购须另加人民币50元);
4、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售后不退)。
5、领取谈判文件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供应商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供应商通过计量认证(CMA),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4)、供应商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2项(含2项)以上环境监测项目业绩,每个监测业绩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5万元,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
5)、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注:(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为符合《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珠财采通[2013]3号)所规定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中小企业报名截止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不足三家的,允许大型企业(含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产品的中小企业)参加,评审方法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受上述限制;(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