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脱硫部分)招标公告
编号:HNZB2016-04-3058
一、招标条件
华能招标有限公司受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负责组织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脱硫部分)招标工作,就该项目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脱硫部分)
工程概况: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电厂”)3-4号2×350MW机组于2011年1月投产,均为热电联产机组,设计供热面积约1050万平米。
科林电厂厂址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郊工业区,距市区约5.5km,环保要求比较严格。为适应国家环保政策和新的排放标准,3、4号机组拟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进行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三、招标内容
本次脱硫改造工程采用EPC模式,包括设计、供货、施工、试验、调试、运行及最终验收等内容。
本工程脱硫装置入口设计烟气量1230280m3/h(标态,干基,6%O2)、SO2浓度设计值为3000mg/m3(标态、干基、6%O2)、烟尘浓度设计值为≤20mg/m3(标态、干基、6%O2)。改造完成后,达到如下排放标准,烟囱入口排放二氧化硫浓度小于35mg/m3(标态,干基,6%O2)、烟尘排放浓度小于5mg/m3(标态,干基,6%O2)。
脱硫装置年利用小时数按5000小时考虑。
FGD装置应能快速启动投入,在负荷调整时有良好的适应性,在运行条件下能可靠和稳定地连续运行。FGD装置应能适应锅炉0%~100%之间的任何负荷。这个要求包括:FGD装置应能在最大和最小污染物浓度之间的任何值下运行,并确保脱硫效率和FGD装置的污染物达标排放。
本次招标范围为3-4号机组2套脱硫装置,界限范围从引风机出口挡板门至烟囱入口,含石灰石浆液制备及输送系统、吸收塔、石膏脱水系统、工艺水系统等公用系统以及脱硫系统相应的仪表控制系统、CEMS系统、电气系统改造,相关的电源、水、气等接口的改造等(含机械、电气、热控、土建等)。
具体改造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四、工期
单台机组停炉改造施工工期:6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5.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5.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有关禁止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间;
5.3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商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4投标人不得处于有关行政处罚期间内;投标人不得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不良记录;
5.5投标人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近三年(签订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至少2台3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脱硫除尘超低排放总承包合同业绩(并附技术协议书)。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