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湘乡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湘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委托,就湘乡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编号:XXCG-187;委托代理编号:XY2015-53)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一、项目授权主体:湘乡市人民政府
二、项目工作机构:
项目业主单位: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下称采购人):湘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项目实施机构:湘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指挥部
三、采购代理机构:湘乡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湘乡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综合楼四楼(工贸新区转盘处)
四、项目预算: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3.5亿元
五、采购需求
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资本,由组建的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对湘乡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筹资建设与运营、维护;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暂定30年(含建设期2年)。特许经营期限自项目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计算,特许经营期满后依法无偿移交。
六、社会资本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特定资格条件
2.1企业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需要。
2.2拥有公认资信评价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能够为本项目提供股权或债权融资支持。
2.3有足以保证本项目得以正常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财务、经营和管理团队。项目经理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总数为2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①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③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方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4、如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成员是港、澳、台地区企业,其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以注册地法律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但需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5、如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成员是以外币为结算本位币的,相关资金规模以本公告发布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为准。
6、投标人已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
7、本项目不接受未参与资格预审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投标申请人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