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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新风系统技术规程》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召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30  浏览次数:35
核心提示:  2月17日,由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新风系统技术规程》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

  2月17日,由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新风系统技术规程》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节能示范楼召开。北京城建集团主任工程师王建林、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智超及北京市天银地热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厦门狄耐克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远大洁净空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星月电器有限公司等参编企业代表参加此次会议。会议由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杨英霞主持。

  逐章逐节梳理 重点讨论难点

  会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杨英霞对标准的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要求、施工与安装、系统调试与验收、运行维护等内容进行了逐一介绍。编制组成员对新风系统类型选择及要求、新风量要求、新风机性能要求、风口布置、风管性能要求及布置规定、监控系统性能要求、新风机安装、风管及部件的安装、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与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内容进行了讨论。

  其中重点讨论了新风系统的选型、新风量设计、新风系统效果检验等问题:

  新风系统的选型问题,例如选择热回收新风系统的技术经济分析、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室内送风方式等。居住建筑新风系统应根据建筑布局、安装条件、用户需求、经济性等选择合理的系统形式;

  新风系统的新风量设计问题,新风量设计过大不节能不经济,新风量设计过小不能满足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居住建筑新风系统的设计新风量应能满足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CO2浓度限值要求。居住建筑以去除室内污染物为目的新风系统的新风量应按照室内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进行计算确定。

  新风系统效果检验问题,新风系统效果检验关系到安装新风系统是否真正有效。检验内容和方法关系到新风系统效果检验在实际工程中的执行。居住建筑新风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经过激烈的讨论,编制组对标准中有争议的问题达成了初步的统一意见。

  标准接地气 争取早落地

  标准编制组负责人表示,该标准是针对北京市地域特点、建筑水平和能耗指标要求专门用于居住建筑新风系统的技术规程,努力克服现有居住建筑新风系统无专门标准可依据的局面,争取对居住建筑新风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进行有力指导,保障工程质量,改善和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

  从2013开始,为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北京市开始执行更加严格的第四部节能地方标准DB 11/891-201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能耗水平在1980-1981年北京市通用设计能耗水平上节约75%。十三五期间,北京全面加强生态建设,建设绿色之城,北京市居住建筑将执行更高的节能水平,居住建筑能耗水平在1980-1981年北京市通用设计能耗水平上节约80%。未来北京市还将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居住建筑的节能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在室外雾霾频发、室内装修污染和建筑节能标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传统开窗通风已无法满足人的健康需求,也不符合北京市建筑节能、低碳生活的理念,因此,新风系统在北京市居住建筑应用规模不断扩大。居住建筑新风系统就是在消耗*低能源前提下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环境质量,与北京市十三五发展趋势相一致。居住建筑新风系统不但要满足室内环境质量的要求,而且也要兼顾节能,满足生态发展需求。

  全生命周期内 将有标准可依

  目前居住建筑新风系统可依据的标准主要有GB 50736- 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B 11/891-2012《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736- 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对*小新风量进行了规定

  GB 50736- 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3.0.6规定,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所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居住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1规定。

  表1 居住建筑设计*小换气次数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表3.0.6-2)

  GB50736- 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6.3.4条规定: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

  DB11/891-2012《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排风热回收装置做了规定

  DB 11/891-2012《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5.2 规定,设有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当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无集中新风供应的住宅,宜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目前居住建筑新风系统在施工及验收中没有直接可参考的标准,使得施工质量良莠不齐,验收没有标准可依据,新风系统的效果无法得到很好保证,严重影响了新风系统的应用和技术发展。

  标准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标准是对现有标准的强有力补充和完善,对北京市居住建筑新风系统在技术要求、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内进行相关的技术规定,做到新风系统实施过程中的全方位有标准可依。

  据悉,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新风系统技术规程》将于2017年3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新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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