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精神,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0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并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享受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国发〔2014〕53号文件明确要求由省级政府核准但前期我省已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或产业政策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