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锐风电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2月27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5、临2011-050。
(2)华锐风电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1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2012年2月2日收到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收到*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0号),*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4号),*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收到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12月6日、2012年2月4日、4月6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临2012-007、临2013-001、临2014-009。
(3)华锐风电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本案件于2014年9月15日开庭审理。201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2015年4月25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临2013-001、临2014-009、临201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