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贵州省能源局核准兴仁县放马坪风电场项目。安装24台单机容量为2.0MW的风力发电机组(*终机型及单机容量应通过设备招标确定),总装机容量48MW,项目总投资38380万元(不含送出工程投资)。
附: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对《兴仁县放马坪风电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批复
省能源局关于对《兴仁县放马坪风电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批复
黔能源科技〔2015〕 142 号
兴仁县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要求,我局委托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报送的《兴仁县放马坪风电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评审。根据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黔节能监评〔2015〕22 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该项目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放马坪境内,总装机容量48兆瓦,安装24台单机容量为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年设计上网电量为9378.91万千瓦时,等效满负荷年利用小时数为2008小时;年综合能耗320.12吨标准煤(当量值)、833.50吨标准煤(等价值),综合场用电率为2.7%。
三、风电场同步配套建设一座110千伏升压变电站,以一回110千伏线路接入110千伏漫坡变电站。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五、项目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六、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和*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七、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可研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八、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与批复的《可研报告》建设工期一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