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及相关结算和监管要求。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要求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专家表示,此举为深陷“弃风”“弃光”困境的风电、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也有利于我国实现对国际社会承诺的减排目标。
与之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风机、光伏电站“晒太阳”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电不能发的尴尬也让风电、光伏企业经营陷入困局。此次保障性收购政策的出台对风电、光伏企业来说无疑是“托底”之举。通知对弃风限电地区风电项目按4类风资源区分别核定,结合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力,各地区风电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在1800小时至2000小时之间。
“弃风、弃光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绊脚石,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表示,通知的出台为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提供了具体措施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