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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


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194月10日第9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

2019年4月11日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8号)等要求,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全面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推进建立生态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为推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吉林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职责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履行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依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资质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工作。

(四)负责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组织立项、制定和批准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五)负责对用于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的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煤炭加工企业、经销企业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七)负责违规注册燃煤小锅炉注销工作,对取缔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

(八)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协助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三、重点任务

(一)依法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以及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依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处、行政审批办负责)

(二)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信用监管处、网络交易监管处、执法稽查局、省直企业规范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和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环保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行为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处负责)

(四)强化认证领域监督管理。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开展辖区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和超有效期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认证监管处负责)

(五)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废物处理、有害物质处置、城市垃圾处理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做好相关地方标准立项、批准和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标准技术管理处、标准创新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稳步推进计量检定工作。组织对用于环境监测方面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用于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计量处负责)

(七)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煤炭加工企业、经销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建立煤炭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成品油等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八)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按规定时限完成违规注册燃煤小锅炉注销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燃煤小锅炉取缔行动,对当地政府取缔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

(九)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将废弃动植物油脂或者利用其加工的产品用于食品生产等违法行为。协助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等违法行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意义的认识,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政治责任,充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省厅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州)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本地区、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明确承担重点任务的处室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协调指导各市(州)局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未明确任务的其他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也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各市(州)局可结合内设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对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调整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及时报送信息。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省厅相关责任处室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定期调度、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信息,并将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按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局负责调度和汇总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由相关科(处、室)按规定时限报送省厅对口业务处室。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方式报送相关信息的,予以通报。经催办仍未报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督促检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刘化文 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金窗爱 副厅长

李继武 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景平 副厅长

张 宏 党组成员、副厅长

尹贤淑 党组成员、副厅长

郭忠强 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顺昌 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淑英 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 焕 副巡视员

成 员:崔益民 执法稽查局局长

成 刚 登记注册处处长

孟繁林 信用监管处处长

张永存 网络交易监管处处长

李 伟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孔庆方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处长

王彦民 餐饮服务监管处处长

王广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

许洪波 计量处处长

殷 旭 标准技术管理处处长

马 强 标准创新管理处处长

王晓东 认证监管处处长

刘恒涛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处处长

刘革铭 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

刘桂莲 省直企业规范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焕兼任,副主任由李伟担任。

如有人员变动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原标题: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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