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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钢铁、煤炭、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2019年要这么干!(附政策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429
核心提示:5月9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

5月9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坚决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焦炉废气收集处理等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通过工艺装备改造、环保技术升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式,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统筹推进现役煤电机组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在2020年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继续扩大改造范围,提高全国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

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9〕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工信委、经信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累计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1亿吨,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2000万千瓦以上,均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行业运行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供给体系质量大幅提升,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持续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将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向深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2019年去产能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着力增强去产能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标准和信用约束,努力实现科学精准、稳妥有序去产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着力巩固去产能成果。健全完善去产能工作台账,系统总结推广去产能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全面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2016-2018年去产能项目实施“回头看”,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项目死灰复燃,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巩固打击“地条钢”和治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依法依规做好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秩序。建立产能置换方案归集和公示平台,开展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专项抽查,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尚未完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力争在2019年全面完成任务;尚未完成煤炭去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在2020年底前完成任务;继续大力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

三、深入推进钢铁产业结构优化。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控制产能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存量。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的钢铁落后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等途径退出部分产能。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促进钢材市场平稳运行。加快行业创新发展步伐,不断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为钢铁行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四、坚持上大压小、增优减劣,着力提升煤炭供给质量。统筹考虑区域煤炭供应、企业转产转型、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对灾害严重煤矿、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煤矿加快分类处置,坚决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煤矿,持续破除无效低效供给。进一步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推动在建煤矿加快建设、建成煤矿加快投产,有序释放优质先进产能,不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深入推进煤电联营、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等工作,促进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加强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增强能源保障能力。

五、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依法依规做好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有序推动项目核准建设,严控新增产能规模,按需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统筹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促进煤电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

六、加快重点领域“僵尸企业”出清。认真落实钢铁、煤炭行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分类处置“僵尸企业”,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清算注销、破产清算、强制注销。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七、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在产能置换、项目核准、产能核定、运力调整、价格监管等方面落实惩戒措施,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八、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落实《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进一步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要求,灾害严重煤矿原则上不再核增产能;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督促去产能煤矿按规定时间退出或核减产能,确保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

九、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稳预期工作。有去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综合考虑资源赋存、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新建项目、运输能力等因素,科学安排2019年去产能目标任务,严格按相关标准程序做好去产能各项工作,统筹研究制定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避免出现供需失衡、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十、不断提高职工安置质量。继续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夯实责任,强化协调,精准施策,防范风险,确保职工有安置、社会可承受、民生有保障。强化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拓宽职工安置渠道,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实施就业优先政策,重点在分流职工多、就业渠道窄、失业率偏高的困难地区,加大就业创业攻坚力度,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多渠道筹资,解决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强化兜底保障功能,确保职工基本生活底线。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稳就业储备性政策工具,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

十一、加快推进资产债务处置。落实去产能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推动国有资产依法处置取得实质性进展。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积极推进去产能行业债务处置。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加快去产能企业剩余矿产资源处置,做好资源价款返还、生态环境修复、采矿许可证注销等相关工作。

十二、用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各地要认真落实《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制定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细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奖补资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合理分配使用。

十三、深入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上下游融合发展,在钢铁、煤炭、电力行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充分利用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引导先进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着力解决重点区域钢铁产能布局不合理问题,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开发、清洁生产、清洁运输、清洁利用,统筹做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促进钢铁、煤炭、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煤钢传统产业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协同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十四、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钢铁行业要充分运用好“地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平台,落实好《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号),加强对重点省份的督促检查。煤炭行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中长期合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应对煤价异常波动、调峰和应急储备产能等长效机制。电力行业要完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指导地方和企业稳妥有序推进煤电项目规划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督促任务落实,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去产能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监督问责,确保产能真去真退。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强化分工负责,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测分析,强化社会监督,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死灰复燃、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9年4月30日

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进入新阶段的新情况、新特点,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9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促进钢铁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统筹考虑钢铁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布局优化等工作,深入推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尚未完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的有关地区、有关中央企业,要继续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力争在2019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化、高炉等设备。

二、“僵尸企业”应退尽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已经确认的“僵尸企业”,要按照上报的“僵尸企业”处置计划坚决处置到位。加强“僵尸企业”排查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新出现的“僵尸企业”,确保“僵尸企业”应退尽退。

三、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2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的钢铁冶炼产能。

四、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切实落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落实省级政府负总责要求,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联合执法,更加注重舆论宣传和监督。各省(区、市)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安排,建立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的长效机制。市场监管、土地、环境、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有效办法和政策措施。

五、严禁新增产能。严把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禁止各地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的项目,相关地区在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相关要求,各有关地区要对辖区内擅自违法违规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等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

六、开展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2019年将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高发的重点省(区、市),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一次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重点检查压减粗钢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产能、淘3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七、完善举报响应机制。运用好设立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地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平台,落实好《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号)。各有关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防范本地区“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响应机制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涉及钢铁产能的项目,建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机制。

八、探索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机制。继续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卫星红外监测技术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建设生产情况进行监测;继续推进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合作,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用电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和生产行为。各有关地区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主动发现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把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及时组织开展抽查和专项核查,对于“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及违规新增产能等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狠抓负面典型,保持高压态势。

十、着力解决重点区域产能不合理问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4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要求,严控区域产能总量,同时进一步研究强化环保、土地、能源、水资源等要素的约束作用,促进钢铁产能有序向外转移,降低区域钢铁总量,优化空间布局结构。

十一、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积极推动钢铁行业战略性重大兼并重组。有关地区要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十二、维护钢材市场平稳运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钢材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有关方面要全面解读、及时披露相关政策。各地区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对恶意炒作的市场操纵行为要严肃处理。

十三、维护铁矿石市场平稳运行。协调支持行业企业与国际铁矿石供应商的有效沟通,积极探讨更加科学合理的进口铁矿石定价机制,鼓励企业采用铁矿石期货加基差的形式对现货进行定价。发现铁矿石供应商有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时,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积极研究促进国内铁矿山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加国内铁矿石有效供给。

十四、支持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鼓励钢铁企业围绕钢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的协作,打造综合效益最佳的价值链,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形成稳定5共赢的合作关系,实现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转变。

十五、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坚决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焦炉废气收集处理等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通过工艺装备改造、环保技术升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式,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

十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钢铁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探索,切实释放各类人才的创新潜力,增强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把钢材质量稳定性、先进高端钢材、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究和前沿工艺技术与装备等作为重点,加大研发力度,尽快取得突破。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

十七、引导电炉炼钢工艺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大型的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对社会废钢铁资源的回收、拆解、加工、配送、利用一体化水平,提高废钢铁资源供给质量。鼓励钢铁企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原燃料供应、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和资源能源支撑条件,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将部分高炉-转炉工艺转变为电炉炼钢工艺,促进行业整体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品种结构优化升级。

十八、提升钢铁行业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坚决落实“一带一路”的6战略部署,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同时,参与钢铁产能过剩全球论坛,客观宣传我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政策措施和成效。

十九、做好钢铁行业产能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对有关地区钢铁产能等相关情况的核实调查。继续发挥钢铁产能等相关数据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依法互通和共享相关信息,客观准确反映钢铁行业现状,提高钢铁行业管理水平。

二十、完善重大问题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持续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淘汰落后产能、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钢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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