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广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划修编(2016-2020年)》,本次规划阐述了广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布局,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是“十三五”时期我区开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的基本依据。
附件
广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划修编(2016-2020年)
前 言
焚烧发电是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围城”“垃圾上山下乡”等突出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与选址,对推进焚烧设施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修订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2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等文件要求,为了强化目标引领、规划指导,加强广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展改革委在2017年5月印发的《广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划(2016-2020)》基础上,组织开展了本次规划修编。
本次规划阐述了广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布局,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是“十三五”时期我区开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的基本依据。
目录
一、规划基础和背景
(一)规划基础
1.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发展概况
截止2017年底,广西全区总人口为5600万人,常住人口为4885万人,全区市辖区人均生活垃圾日产量为0.611 千克,城镇日均生活垃圾产量约11000吨/日,即年生活垃圾总产量410.5万吨。全区共有生活垃圾转运站705座,收转运车7987辆,已建成89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包括6座垃圾焚烧发电厂、7座垃圾堆肥厂、8座垃圾焚烧厂和72座垃圾卫生填埋场。全区各市、县城区的生活垃圾现已全部实现垃圾清运。除少数市、县进行了分类回收生活垃圾外,其余仍普遍采用混合收运方式。
2.广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发展情况
目前广西已营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贵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南宁市平里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来宾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玉林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北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等7个,焚烧日处理垃圾量6200吨,投产发电总装机容量14.7万千瓦。
已核准在建项目有玉林市博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河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钦州市灵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北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梧州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一期)、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贵港市平南县环保发电项目(一期)和桂林市阳朔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8个,投产后将新增焚烧日处理垃圾量7200吨,投产发电总装机容量16.15万千瓦。
表1 广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产及核准在建情况表
(一)发展形势
近年来,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国家城镇化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化发展程度逐渐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以填埋工艺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普遍存在实际使用年限短、选址困难等问题,难以满足城乡生活垃圾持续快速增长的处理需求。十九大报告将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作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而焚烧发电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方面优势明显,是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围城、农村垃圾面源污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重要手段。
按照《“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要求,截至2020年底,设区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预测至2020年末广西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总产量约3.5万吨/日,即1262万吨/年,清运量约3.3万吨/日,即1209万吨/年,清运率达95.8%。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已不能满足需求,需要进一步加快项目选址布局和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发展方针,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运用先进技术,加快推行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科学布局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理确定装机容量,改善和提升区域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统筹考虑全区及各设区市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人口增长、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规划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与土地利用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衔接,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资源共享,提高效率
统筹全区及各设区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的开展,协调推进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和区域共享,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利用效率。
——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着力建设一批技术先进、资源集约共享、环境友好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参与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强化监管,社会参与
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开放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项目监管和污染监控,做好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
(三)发展目标
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将焚烧发电作为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科学合理安排项目布局,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全面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
到2020年,全区各设区市中心城区和部分生活垃圾处理需求较大的县城基本建成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3.2万吨/日以上,总装机规模约73.23万千瓦,形成以焚烧发电为主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发挥规划引领,做好项目选址
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按照规划项目布局,依法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工作。项目选址应严格落实选址区域的规划控制要求,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设定防护距离,明确四至边界,合理安排周边项目建设时序,不得因周边项目建设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落地。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列入规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
(二)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建设
纳入规划的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关部门应依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快组织项目审批或核准等前期手续。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度。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建设,配备完善的污染物排放处理及监控设施,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本规划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接入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
(三)定期实施规划评估考核和调整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规划,将已完成选址的新布局项目列入规划。列入规划实施的项目,须充分论证确保科学慎重决策,原则上不应再调整变更项目选址。根据规划调整情况,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
四、规划项目布局
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至2020年,全区拟续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8个,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布局22个,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2.585万吨/日,新增装机容量58.53万千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区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任规划项目的落地实施。各设区市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建立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细化要求,抓紧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信息公开、土地划拨和收储制度、利益补偿机制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与各设区市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规划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要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列入规划的项目,要积极争取纳入PPP项目推介中央预算内投资;做好规划项目与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列入规划的项目。本规划之外布局建设的项目,若需安排补贴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负责解决。做好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和环境准入条件审查工作。制定落实垃圾处理费用的保障措施,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加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的市场融资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社会化、市场化和企业化的运作模式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权等手段,保证所建项目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防止垃圾处置的低水平、无序竞争。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经营者给予减免税收、给予特殊补贴等,激励和推动垃圾发电产业的发展。
(三)加强场址保护
规划项目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好场址保护,项目选址确定后,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并严格控制项目用地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行业指导,优先审查项目选址,加快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做好用地保障。
(四)加强监督管理
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审批流程。在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推进,坚决避免规划随意调整。定期开展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规划。对设备老化、排放不达标、技术水平落后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应立即进行更新改造,尽快达到标准规范要求。严格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五)加强宣传科普
围绕社会公众关心的信息和问题,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大型户外广告、网络、手机app等传统和新媒体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沟通渠道,鼓励和引导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环保组织、行业协会、志愿者等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各项政策措施和成效的宣传活动,制作科普宣传作品,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展的舆论氛围。
六、投资估算
初步估算,本规划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投资总计约108亿元。
七、环境社会影响分析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能减少传统填埋方法对空气、水体和土壤造成的二次污染,项目生产的废气、废水、噪声、恶臭、炉渣、飞灰等污染物排放均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处理和控制,项目选址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号)等文件要求,可满足保护生态环境要求。规划项目全部建成后,每年可替代化石能源总量约90万吨,减排二氧化碳约200万吨,减排二氧化硫约6364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
焚烧发电的垃圾处理方式,提高了城市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综合利用水平,有效节约了土地资源,有效减轻了对环境的污染,美化了居民生活环境,提高了居民生活质量,环保效益显著,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八、附表附图
附表1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表
附图1 已投产及核准项目地理位置布局图
附图2 规划新增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