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安阳印发《安阳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办法(试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政〔2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4日
安阳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促进产业集聚,调整优化产业和城市布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迁往安阳市所辖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的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适用本办法。市建成区范围按照《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安阳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环攻坚〔2018〕7号)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搬迁入园:(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三)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四)企业需要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五)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六)其他需要搬迁入园的。
第四条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搬迁企业改造升级。(一)搬迁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主导产业及规划,并达到园区企业入驻条件;(二)鼓励、支持企业将搬迁入园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三)鼓励、支持搬迁入园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升级改造,对涉及高耗能、高污染、有毒有害原料的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四)鼓励、支持搬迁入园企业积极推进绿色化、智能化改造,鼓励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提高企业环保、安全水平。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在3年内完成搬迁入园,其中列入市建成区污染企业搬迁入园规划的重点污染企业应在2020年之前完成搬迁入园。
第六条有关县(区)政府、各部门及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搬迁入园工作:(一)有关县(区)政府是实施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辖区搬迁入园领导组织,统一组织推进本辖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搬迁入园任务。市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管委会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积极与相关县(区)政府和企业对接,做好搬迁项目入驻的前期服务工作,确保搬迁项目顺利落地、建成投产;(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市纪委监察委、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对企业搬迁入园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批复;(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全市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报批和批复工作,实施绿色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依法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审批等手续,保证重大项目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积极争取老工业区搬迁入园项目政策性资金;(四)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搬迁项目的技术先进性,认定搬迁企业是否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五)市财政局负责搬迁入园资金筹措,加强政策扶持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区域的规划编制、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土地的统一供应,保障搬迁用地,完善、办理相关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做好土地收储和整理工作;(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处理劳动争议,办理各类社保手续,落实下岗职工培训和再就业政策等;(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开展搬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督促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六大类搬迁企业做好老厂区土壤环境监测,负责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的土壤修复进行验收;(九)市商务局负责指导企业招商引资,推动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并审定招商引资有关事项;(十)市审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计工作;(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搬迁入园区域基础建设、市政设施建设、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工作;(十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企业落实搬迁入园项目的安全措施情况,确保安全建设和生产;(十三)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研究提出金融支持工业企业搬迁入园政策建议,协调金融机构对市建成区企业搬迁入园项目进行融资;(十四)市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搬迁入园的审查、批复、执行等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企业搬迁入园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区)政府提交搬迁入园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园区规划及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发展目标及规划、工作安排及进度计划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新建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出具的项目选址证明、市商务局出具的合资合作证明);(二)所在地县(区)政府对企业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后,报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指挥部;(三)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指挥部负责组织市纪委监察委、市中级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单位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到现场审核企业搬迁入园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搬迁入园条件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批复。
第八条对搬迁入园企业的土地收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向辖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提交土地收储申请;(二)所在地县(区)政府收到企业土地收储申请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在地县(区)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土地收储范围、收储土地补偿费、土地交付等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使用权;(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九条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应组织搬迁入园企业按期拆除地面附着物,确保无权属纠纷,并达到“净地”条件。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完成相关活动,并经市生态环境局验收确认,确保土壤环境安全。
第十条收储土地补偿费可以按照《河南省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8〕132号)办理,也可采用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指挥部确认。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费,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因收储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采用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办法予以补偿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包干补偿费的60%。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60%×区位系数×行业系数;(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50%×区位系数×行业系数;(三)原划拨用地改为租赁国有土地方式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征收、搬迁等土地费用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5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四)原划拨用地改为租赁国有土地方式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人没有支付征收、搬迁等土地费用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3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五)改制后的企业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3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应当补缴的土地租金。按上述方式计算的包干补偿费由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指挥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年度基准价格参考2016、2017、2018三年市区房地产用地挂牌(拍卖)出让均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拟定,由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无特殊情况,确定的年度基准价格在本办法实施期内不再调整。
第十三条区位系数按收回土地所在县(区)住宅基准地价土地级别范围确定,一级地1.2,二级地1.1,三级地1.0,四级地0.9,五级地0.8。
第十四条行业系数按企业归属行业确定,纯化工企业及具有化工生产工艺特点的其他企业行业系数1.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行业系数1.3,产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企业行业系数1.3,引进央企或世界500强的企业行业系数1.3,符合安阳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精品钢及深加工、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行业系数1.2,其他工业企业行业系数1.1。符合多种条件的企业,按最高系数确定,不再重复计算。行业系数由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早搬快搬。对在2019─2021年按时完成搬迁任务(新项目竣工投产,并按收储合同交付净地)的企业实行早搬早奖、快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办法,2019年完成搬迁入园任务的企业按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2020年完成搬迁入园任务的企业按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2021年完成搬迁入园任务的企业按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市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搬迁入园,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储土地进行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交入市财政局管理。
第十七条按以下程序向搬迁入园企业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一)新厂区供地手续完成,收回原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40%;(二)新厂区项目建设达到“正负零”,企业按收储合同交付“净地”,再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50%;(三)新厂区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试生产,企业土地处置完毕(城市规划明确为绿地、教育用地、道路等公益用地除外),核定扣除测绘评估、土地平整、文物勘探等收储土地所需费用,支付剩余部分土地包干补偿费;(四)对在新厂区投入规模不足包干补偿费60%的工业企业,应按不足部分相同的比例减少相应的补偿费。
第十八条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指挥部和企业新迁入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方案的监管模式,确保包干补偿费用于企业搬迁、扩大再生产、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安置职工等。
第十九条对搬迁入园采取以下税费支持政策。(一)实施税收分成政策,自企业搬迁完成下一年度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税合计100万元以上)由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按4:6分成,五年后全部归迁入地政府享有;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协商确定具体分配比例和期限;(二)搬迁入园的市本级企业,保持市本级归属不变,属于市本级税源,搬迁后税收增量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一企一策研究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对迁入地政府予以分成;(三)搬迁入园企业应与园区产业定位相一致,同步实施工艺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及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的,可享受市政府和迁入地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四)搬迁入园企业的搬迁补偿收入缴纳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五)对搬迁入园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水、电、气、排污指标,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转移至新址;(六)搬迁入园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市、县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优先向上推荐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七)市政府对相关县(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列入搬迁名单的污染企业,2019年每搬迁完成一家企业,奖励迁出地县(区)政府10万元;2020年每搬迁完成一家企业,奖励迁出地县(区)政府5万元。企业搬迁完成情况由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指挥部负责确认。
第二十条对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的重大搬迁发展项目,市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未实施搬迁入园的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采取以下限制措施:(一)列入市建成区污染企业搬迁入园规划的重点污染企业,2021年1月1日起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法关停;(二)原则上停止受理污染企业在原址新上项目的审批、备案,取消各类政府项目和资金支持;(三)依法加大对市建成区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执法力度,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对企业实行特别排放值标准、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等严格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