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核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的函,核定6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的函
桂发改价格函〔2019〕1118号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90号)有关规定,我委对区内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报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将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核定情况及有关规定函告如下:
一、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核定详见附件。
二、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垃圾焚烧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其余上网电量按照我区同期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附件:广西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核定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