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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911
核心提示:日前,四川印发《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全文如下: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挥

日前,四川印发《2019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全文如下:

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积极推进环境空气VOCs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摸清生成臭氧的重点VOCs种类,掌握重点VOCs浓度水平和变化规律,支撑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监测函〔2019〕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及项目

2019年,四川省21个市(州)均要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VOCs组分指标监测工作。

成都市在《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文)基础上,从5月份开始,增加非甲烷总烃(NMHC)指标监测。

眉山市、自贡市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NMHC)、57种非甲烷烃(PAMS物质)和13种醛酮类VOCs组分。

其余18个市(州)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NMHC),有条件的或出现臭氧超标的地方,要开展57种非甲烷烃(PAMS物质)、13种醛酮类VOCs组分,监测项目详见附1。

二、监测点位

每个城市应至少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设置1个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要在城市上风向或者背景点位、VOCs高浓度点位、臭氧高浓度点位与地区影响边缘监测点(下风向点位)增设监测点位。

全省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站点位见附2。

三、监测方式

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自动监测。为了确保监测数据可比性,自动监测仪器建议优先选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通过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的相关产品。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一)手工监测

全省21个市(州)监测时间和频次如下:

(二)自动监测

非甲烷总烃(NMHC)、VOCs组分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数据业务平台联网。建议VOCs组分自动监测点位同时配有NO、NO2、O3、CO和气象等监测设备。

五、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VOCs组分指标监测方法详见附3。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采用交叉检查、统一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数据审核等手段,对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环节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管理。

手工监测部分:参照《环境空气臭氧前体物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详见附4)。样品采集及测试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方法的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并填报相关原始记录表格;对所属站点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检查采样点位周边情况、采样器性能(包括采样流量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样品存储条件、采样人员的操作流程、质谱调谐报告、质控记录等,交叉检查方案另行制定发布。同时,省总站分析室将定期通过抽查质控记录、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检查各单位质控措施实施情况。

自动监测部分: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流程,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采用可溯源的标准样品进行质控,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溯源性。自动监测设备应最大限度保证连续在线运行,在线率不低于80%,数据有效率不低于85%。重大活动保障或重污染时段,设备不得无故停机(自动监测具体质控要求参见附5)。

七、数据报送与传输

手工及自动监测结果均通过监测总站数据业务平台(http://106.37.208.242:30005/cnemc/login.jsp)上传。数据单位统一为标准状态下(0℃,1标准大气压)的体积浓度(nmol/mol),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各市(州)定期向省总站报送行政区域内所有点位上月的监测数据报表(格式见附6)和分析报告。省总站将定期通报各地监测结果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情况。

八、组织实施

从2019年5月起,各市(州)开始开展VOCs监测工作。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本地所有手工及在线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测总站数据联网以及手工及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数据报送工作。每日10点至次日10点(具体参见第四节“监测时间和频次”)进行VOCs手工采样;每月2日前完成上月VOCs手工、自动(自动监测点位包括NO、NO2、NOy、HONO、CO、O3、PANs、气象参数、紫外辐射强度、光解速率等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后的手工监测数据报送至省总站分析测试中心;每月3日前向省总站报送上月数据质控报告,手工质控报告中应包含校准曲线、检出限、连续校准、实验室空白、运输空白、平行样等质控结果和标气证书等内容,手工监测数据相关的资料报送至省总站分析测试中心,自动监测数据质控报告报送至省总站大气室。

省总站分析测试中心和大气室分别完成对各市(州)VOCs手工和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每月5日前省总站分析测试中心、大气室分别将终审后的手工、自动监测数据上传至国家数据业务平台;每月10日前省总站分析测试中心完成上月的VOCs手工监测数据质控报告,省总站大气室完成上月的数据分析报告,并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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