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酒泉印发《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加快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继续巩固国电电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成果。积极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排查辖区内钢铁行业企业,年内启动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全文如下:
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甘政发〔2018〕63号)和《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酒政发〔2018〕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方案》要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改善用地结构,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空气质量目标
2019年底,各县(市、区)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优良天数比例、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分别达到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四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的“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工作,新、改、扩建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已明确搬迁的企业,分批分期实施关闭搬迁,制定搬迁改造时间表,逾期未落实的一律停产。(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控“两高”行业准入
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遏制盲目重复建设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减量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把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加快“两高一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突出产业链延伸。推动有色金属、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骨干企业加快扩能改造和技术升级,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市工信局、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配合)
(六)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扩大绿色产业规模,积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积极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产业园区。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配合)
三、调整能源结构,构建高效清洁能源体系
(七)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认真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及《酒泉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7-2021年)》,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优先发展集中供暖,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集中供热难以覆盖区域,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积极争取我市纳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综合采取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取暖。着力实施“热源侧”和“用户侧”改造,完成燃煤供暖设施改造和系统升级,降低输配损耗。逐步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在农村集中开展改灶、改暖等专项工作,推广采用碳晶、电热膜等采暖新技术,推行绿色生活方式,2019年底前,完成省上下达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市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应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情况下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积极推进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和管道互联互通等工作,开展“煤改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使用天然气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需求侧清单式管理,采暖季迎峰度冬实行“压非保民”。(市工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电网企业与地方政府加强衔接,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电供暖设施用电需求;各地政府要支持“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加大协调支持力度。(市能源局、发改委、国电甘肃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各县(市、区)建成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的优质洁净煤集中配送体系,2019年8底前,交易、配送民用煤符合甘肃省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基本实现全市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优质洁净煤配送全覆盖。开展煤质管控专项督查及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储(售)煤场地布局规划,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建立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全过程监控体系,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大联动执法力度,彻底解决煤炭经营和储存场地多、秩序乱、存量大、环境差的实际问题。将煤炭汽柴油检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煤质及汽柴油抽检。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行为,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除外)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偏远乡镇地区,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时不具备淘汰、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信局配合)
积极推进工业聚集区集中供热工程,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对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可按照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市发改委、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按照原环保部2017年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全市7县(市、区)禁燃区内要依法拆除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严禁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加强煤炭总量控制与清洁利用
根据省上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及年度煤炭消费指标,加强煤炭总量控制。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提高电力用煤在煤炭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节能标准,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鼓励推广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确保到2020年,全市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0%。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市能源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
大力发展多式联用,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现有城市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流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主要以铁路运输为主。积极推进瓜州县柳沟综合物流园区、玉门市仓储物流配送中心、玉门市绿欣智慧物流产业园、敦煌国际航空港、敦煌现代物流园、肃北马鬃山镇综合物流园等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
通过新建道路、规划可行驶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依法明确国Ⅲ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入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2019年底前,在全市城市主要进出口、高排放车辆通行主要道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在市内主要大型企业货运车辆出入口开展安装尾气遥感监测试点工作。(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2019年底前,全市全面完成省上下达国Ⅰ、国Ⅱ标准汽油车和国Ⅲ标准柴油车及老旧车辆年度淘汰任务,推广使用达到国Ⅵ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局配合)
积极发挥机动车排气监管平台作用,全面实现机动车环检和安检同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等部门联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五)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等。鼓励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逐步淘汰高排放、超服役年限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对于不具备淘汰条件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其安装大气污染后处理装置。(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率
加快推进城市市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党政机关、公共场所、社区充电桩设施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加强对新能源气候侧新型充换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能源结构调整,减少城市交通污染。(市工信局、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管理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车辆油品质量升级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全面开展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回头看”,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市发改委、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配合)
五、优化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八)实施生态增容工程
继续加强城市生态增绿减污,降低沙尘、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加强祁连山生态安全屏障和防沙治沙建设,积极推进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工程,推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建设城市绿色廊道,实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工作。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涉及、建设和运营管理。大力推广绿色勘查和绿色开采,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矸石山治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十)实施扬尘污染综合防治
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物料堆场等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规模以上土方施工工地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019年,各类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合格率达到96%以上。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9年底前,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湿法)清扫率同比提高3%,达到92%以上;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湿法)清扫率同比提高5%,达到85%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严格管控辖区内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做好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工业企业的粉状物料或者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采取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和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进行存储,并设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防尘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严格落实禁烧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严厉查处各类焚烧行为。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19年底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城市生活面源污染防控
强化餐饮业油烟治理。2019年底前,7县(市、区)城区餐饮业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治理。新建餐饮项目要严格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做好油烟治理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严禁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停运油烟净化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开展露天烧烤规范和整治,依法取缔占用城市及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的流动摊点,坚决查处固定门店室外设炉灶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紧盯国庆、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点监管时段,对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和场所要严防严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结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适当扩大烟火爆竹禁燃区范围和管控时段。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型烟花爆竹,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销售,严厉查处私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三)加强各类园区建设管理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十四)推进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在确保全市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加快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继续巩固国电电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成果。积极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排查辖区内钢铁行业企业,年内启动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
深入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整治工作,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按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进行深度治理。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十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和整治。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逐步推进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完成省上下达我市VOCs排放总量年度控制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七、实施重大专项行动,提升大气环境管控水平
(二十七)开展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
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要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细化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污染源的集中监管,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市大气办要组织市直成员单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冬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冬防”重点工作推进缓慢、存在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进行通报或约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八)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帐式、网格化管理。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2019年底前,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决予以取缔;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配合)
(二十九)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管车、控量、限行、治理”为基本抓手,统筹油、路、车管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柴油货车尾气超标排放、销售不达标油品等违法行为。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全面完成省上下达年度柴油货车治理任务。(市交通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开展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把工业窑炉治理作为日常督查检查的重点任务,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强化煤气发生炉准入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强化区域联合防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十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要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市、区)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逐步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全面开展酒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三十二)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污染源清单,提高应急方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洒水抑尘、施工场地停工等措施,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各市州、各行业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碳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组织纳入交易的发电企业开展能力培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做好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核查工作。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地方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峰值预测和配额试分配。加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继续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和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建设,助推全省绿色低碳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九、完善法规体系建设,落实环保工作制度
(三十四)健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制度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排污许可管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和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等五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扎实开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着力营造“人人关心环保,人人宣传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浓厚氛围。年内完成《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调研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
全市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利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市财政局牵头,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市发改委、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酒泉银监分局配合)
(三十六)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与地方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居民采暖用气按民用价格执行,减少燃气输配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具备条件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竟价采购机制。对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项目,实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直购电交易”支持政策。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建立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清理取消对能耗高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加大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完善铁路货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科学规范两段费用。大力支持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节能、新能源车减免车船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配合)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督
(三十七)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按照国家要求,优化调整全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完善省、市、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建成省级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大数据平台及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全市空气质量微测网建设,提升监测能力。逐步开展降尘监测。开展扬尘智能监控执法和无人机全域巡航,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移动源遥感监测网络,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国家一省一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三十八)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重点加强对工业窑炉、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或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局牵头,市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十九)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以街道(乡镇)为主,部门联动,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总方针,进一步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排查摸底、宣传动员、立行立改、综合执法、调度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有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十)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撑。完成酒泉城区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鼓励开展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气象局配合)
十一、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四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要制定具体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靠实部门责任,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
(四十二)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重点任务推动缓慢、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不力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严重滞后的县(市、区),由市大气办领导约谈县(市、区)大气办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并将依据《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酒泉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四十三)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市生态环境局在政府门户网站、酒泉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四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理念。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