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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201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674
核心提示:导读:为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县(市、区)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6

导读:为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县(市、区)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6〕1021号)、《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试行)》的相关要求,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的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案。

四川环境质量自动监测.jpg

关于印发《2019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切实加强监测质量管理,保障“测管协同”有关要求的有效落实,我厅制定了《201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附件

201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为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县(市、区)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6〕1021号)、《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试行)》的相关要求,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的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省控网络中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测质量管理、数据审核及通报、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培训五个部分。

一、监测质量管理

(一)人员保证

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水站和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监管工作。

负责水站和气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社会化运维机构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其负责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2。市(州)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市州站)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水站和气站的运行监管工作,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与其负责国省水站数量比值不低于1/4(若水站数少于4个时,配置人员必须保证AB角2人)。

(二)仪器保证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严格按照《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四川省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开展日常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及运行监督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省控水站的运行工作:每日对省控水站运行状况进行远程监视,出现问题及时进行远程诊断,必要时赴现场进行处理;每周至少对省控水站开展一次巡检,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清洗,必要时更换耗材、易损件,及时发现并排除发生问题的隐患;每周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自配质控样品对省控水站仪器进行测试;及时更换或添加仪器运行所需试剂或电解液;及时完成省控水站故障维修、零配件更换;当出现水质异常、异常超标预警时,及时排查仪器故障,确保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按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和市州站要求进行加密监测。

市州站负责省控水站的运行保障和运行监管工作:对省控水站运行状况进行每日远程监视,出现问题及时通知社会化运维机构处理;每年按照《运行手册》要求完成省控水站仪器设备的性能测试,同时向省总站提交测试报告;配置水站运行监管必需的分析仪器和药品试剂等。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严格按照《四川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四川省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开展日常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及运行监督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气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等工作,认真落实质量控制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故障,确保气站各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并与省、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每日远程查看数据传输与采集情况、每日远程查看仪器参数运行情况、每周一次站房巡检、每周一次零点、跨度校准(长光程至少每季度一次)、每月一次流量检查校准、每月一次系统部件清洗、每季度一次采样管清洁与检漏、每两月一次颗粒物标准膜检查、每季度一次多点校准、每半年一次钼炉转换率测试、按需更换耗材、故障及时维修等,做好相关维护记录,并每月进行数据备份。仪器进行维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后,对仪器系统开展多点校准、精密度、准确度等性能审核,保证仪器技术指标达到规定范围。加强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发现异常及时告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合理反映的数据异常问题。按照《四川省省控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服务项目委托合同》要求,配置必需备品备件和耗材、专用巡检车辆、质量控制设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通讯调试工具、备机,负责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设备商业财产保险等。

市州站负责省控气站的运行监管工作:对省控气站运行状况进行每日远程监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社会化运维机构处理,并告知区(市、县)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量值溯源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水站所使用的试剂必须为分析纯或优级纯且保证在有效期内,社会化运维机构每次更换试剂时要在平台上做好相关记录,更换试剂后必须重新对仪器进行标定。标准溶液贮存期除有明确的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水站各项目分析仪所出数据应能溯源到相同级别的计量部门。各分析仪和实验室各标液配制量器应贴检查合格或检定合格的计量认证专用标签,并定期更换;各分析仪性能审核合格的应贴合格标签,经检查和维修后性能审核仍不合格的应贴停用标签。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气站设备检定、标气购置、量值溯源等工作。所有使用的钢瓶标准气必须为国家一级标准物质且保证在有效期内;用于标准传递的流量计、温湿度传感器每年至少一次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和标准传递;温度、湿度、气压检查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标定或间接传递。

建立颗粒物监测标准量值传递系统及臭氧量值溯源、标准传递系统;定期将颗粒物标准称量系统、流量标准器具向国家基准溯源(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将臭氧传递标准送国家环保部认可的标准传递单位进行量值溯源及质量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将流量工作器具(每半年至少一次)、臭氧工作标准(每季度或每半年至少一次)、臭氧自动监测仪(每周或每季度至少一次)进行标准传递;待国家和省级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构建完成后,开展臭氧自动监测质量核查。每年5月前完成全省省控气站臭氧量值溯源和标准传递工作。

(四)档案管理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建立完善的水站质控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按《运行手册》要求在“四川省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系统”中填写相关质控维护记录。社会化运维机构的档案记录包括每周现场维护巡检情况、每周标准溶液核查结果、试剂配制更换、设备更换(维修)情况、水站数据备份等;市州站的档案记录包括每日数据审核异常记录情况、每月考核情况、每月比对实验结果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水质快报、仪器性能审核结果等。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社会化运维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气站仪器设备信息、备机信息、仪器设备关键参数、质控管理、异常情况说明等档案管理制度,在“四川省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仪器设备信息、质控维护记录,包括每日数据审核情况、每周巡检情况、站房维护情况、系统设备校准情况、系统清洁情况、更换耗材配件情况、仪器故障维护情况等。

(五)基础保障

各监管站负责省控水站站房用地、电力、光纤、网络、供水、防火、站房修缮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在发生故障或纠纷等突发状况时,及时协调地方解决;确保每年雷雨季节期间水站防雷年检有效、每年6月前完成防火设施年检工作,年检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直至检定合格。

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气站的运行保障工作,负责站房及站房配套设施修缮、防雷检定、站房用地、安全、用电、用水和网络通讯保障及相关费用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在发生故障或纠纷等突发状况时,及时协调解决。每年6月前完成气站的防雷年检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防本区域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不得以封路、停电、断线、恐吓,以及其它不能保障运维等借口干扰监测,确保24小时运维。非开放日期间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监测站房及采样器20米采样区域内,不得擅自开展气站的比对监测,如需进入或开展比对监测均须提前一天向省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禁止采用固定或移动喷淋等手段干扰监测行为,采用喷淋等手段对20米外的植物或地面进行浇洒的,不得影响监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在气站周边重复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避免浪费财政资金,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数据审核及通报

(一)每日数据审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加强省控水站数据审核的管理工作,按月通报各市州站数据审核情况。

社会化运维单位每日10时前通过“四川省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系统”将前一日省控站相关质控运维、仪器故障、停电等情况进行标识及填写相关说明解释。

市州站每日12时前在“四川省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系统”中完成辖区内所有省控水站前一日的数据审核工作。,结合社会化运维单位上报的数据异常情况,综合分析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因质控、故障、停电等导致需要剔除的异常数据进行标识及填写相关说明解释,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社会化运维单位核实,并告知省总站。发现缺失数据需及时联系社会化运维单位和管理系统维护单位核查原因,及时补录。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负责背景气站的数据审核管理工作。

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通过省总站“四川省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管理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初审说明(确认质控维护、故障、停电等情况)。

市州站通过省总站“四川省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管理系统”每日11时前完成辖区内城市气站、农村区域气站的数据审核管理工作。若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判断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数据审核人员须按时审核数据,确保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并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省总站于每日12时前发布监测日报。

社会化运维机构对监测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省监测总站同意,不得将气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省控气站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科学研究、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二)周报编制

省总站每周形成《四川省水质自动站水质监测周报》,并上报省厅。在周报审核及编制过程中,发现水站数据异常应及时联系社会化运维机构及市州站了解情况,核实数据异常原因;每周对各水站数据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统计超标水站数、超标指标等环比变化情况;每周对水站运行情况进行汇总,核实水站停运、仪器故障以及受洪灾影响等情况,督促社会化运维机构及市州站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三)每月通报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每月编制《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通报》,包括各水站数据上传率、有效率、数据审核率、运行及维护情况(数据监视初审标示故障处理、坐班人员工作、以及省站飞行检查、其它事情配合情况、管站考核情况:仪器故障处理情况、比对和考核通过情况、周质控完成情况、其他现场检查维护情况)、运行绩效评价等内容,作为季度运维款的划拨依据。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应加强全省气站的每月运维质量通报工作,通报子站的数据传输率、数据有效天数、质控措施落实、运维质量监管、社会化运维机构考核评分等。

各市州站应加强对辖区内城市气站和农村区域气站的每月通报工作,通报子站的数据有效率、数据上传率、质控措施落实、质控检查、飞行检查等情况,并抄送市(州)生态环境局、区(市、县)环境保护局和省总站,次月10日前完成。

三、监督检查

(一)质控考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市州站每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自配密码样品(浓度范围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Ⅴ类之间,接近实际水样浓度)对辖区内省控水站仪器进行考核。考核项目包括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具体项目根据各水站仪器配置确定,考核结果在“四川省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系统”中保存。

省总站每年组织一次质控考核。考核项目包括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具体项目根据各水站仪器配置确定,考核结果在“四川省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系统”中保存。考核时间由省总站另文通知。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组织对城市气站、农村区域气站开展质控考核抽查。考核项目包括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仅开放光程仪器)。抽查子站数量不少于15个,每个子站抽查项目至少2项,具体考核时间由省总站另文通知。

(二)比对考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市州站每月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比对项目包括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市州站根据各水站的仪器配置情况合理安排比对项目。比对实验结果在“四川省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系统”中填报。(比对方案另行发布)。

省总站组织对水站进行手工比对抽查工作。手工水样比对项目根据各水站仪器配备情况进行确定,比对项目为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和总磷;对配置了生物毒性仪的站点进行发光菌生物毒性抑制率的测试。抽查站点数量不少于15个。比对监测完成后15天内,由省总站编制《比对监测报告》,一站一报。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组织对城市气站、农村区域气站开展比对抽查工作。比对监测时间为3~5天,随机抽查新标准6项基本监测项目,抽查站点数量不少于15个。比对监测完成后15天内,由省总站编制《比对监测报告》,一站一报。

(三)质量检查

省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对各市(州)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管理单位进行抽查。

省总站负责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进行质量管理技术监督,组织开展质控考核、量值溯源与传递、比对抽查、飞行检查。

各市(州)及区(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飞行检查、网络检查、质控考核、实际样品比对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调阅运行日志、查看维护保养记录、核查监测数据有效性等;全年对于子站量值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质控考核等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频率每年至少1次。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辖区内年度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检查报告报送省厅并抄送省总站。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组织开展全省省控水站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日常检查、飞行检查、随机抽查等检查形式,全年抽查站点数量不少于15个。

市州站每月组织开展辖区内省控水站的运行监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站房、现场记录、故障统计、运行响应等,并将监管结果和水质情况以“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监管及水质月报”形式上报省总站。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组织开展城市气站、农村区域气站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日常网络检查、飞行检查、随机抽查等检查形式,全年抽查站点数量不少于15个。

各市州站每月开展一次辖区内气站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按辖区内气站总数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子站数量以飞行检查的方式开展质量管理检查,保证季检查全覆盖。三州监管站(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对辖区内的省控城市站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年抽查比例应当达到100%。检查结果在省总站“四川省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管理系统”上填报。

(四)数据监视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组织负责建立预警机制;组织市州站和社会化运维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和APP软件施行环境监测数据常态化数据监视,及时进行仪器故障排查、数据分析。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配合市州站和省总站开展水质异常响应及应急工作。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组织开展省级管理的城市气站、农村区域气站、背景气站的数据监视工作,通过管理系统和手机APP软件建立监测数据监视24小时值班预警制度和APP自动报警制度。社会化运维机构和各市州站应落实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监测。

四、绩效考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负责对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按月对社会化运维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包括省控水站数据有效率、运行及维护管理情况(包括运行维护、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考核结果)。根据每月考评结果按季度支付运维费用。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负责对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按月对社会化运维机构的运行维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有效监测率、设备数据传输率、运行维护情况、质控检查四大部分。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有效监测率占35分,设备数据传输率占35分,运行维护情况占30分,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行得分-质控检查扣分。

五、培训

省总站负责组织全省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理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仪器设备原理、运行维护要求、实验室比对分析等相关内容,实际操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运行维护、质控措施、记录填写和操作技术等方面。培训后进行培训考试,省总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培训考试结果通报各相关单位。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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