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5—2019)。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与DB37/2375—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因子;
——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调整部分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现有工业炉窑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其排放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按照《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有关要求执行;工业炉窑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DB37/2376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玄、史会剑、苏志慧、刘厚凤、周艳明、李昕婧、魏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等行业的炉窑装置,其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40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84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8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工业炉窑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3.2现有工业炉窑existingindustrialfurnaceandkiln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工业炉窑。
3.3新建工业炉窑new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炉窑。
3.4炉窑干燥尾气drytailgasforfurnaceandkiln
利用炉窑产生的热烟气,掺混一定量的新鲜空气,对物料进行干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6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benchmarkexhaus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7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技术内容
4.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和现有工业炉窑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不同工业炉窑具体监控的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证和国家行业标准确定,本标准未包含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排放标准。
4.1.3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
4.2排气筒高度要求所有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373、HJ819和HJ836的要求。
5.1.2工业炉窑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75、HJ76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1.3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16157、HJ/T397、HJ75、HJ76和HJ836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83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5.1.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表3和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国家和山东省规定了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按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进行折算。
表3基准氧含量
6达标判定
6.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特殊工况下的达标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相应大气污染物按从严要求执行。